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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通知開庭可以嗎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2-01 14:34:02

短信通知開庭可以嗎?鼓點公司與遠翔公司因合同糾紛而訴至法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短信通知開庭可以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短信通知開庭可以嗎(能否僅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開庭)1

短信通知開庭可以嗎

【基本案情】

鼓點公司與遠翔公司因合同糾紛而訴至法院。

法院立案之後,在遠翔公司住所地地址明确、電話暢通的情形下,并未經直接送達,而是向遠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的手機發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及開庭時間、地點。遠翔公司因對短信來源和真僞無從判斷,導緻延誤了開庭。

遠翔公司認為法院未窮盡送達方式而直接采用短信通知開庭時間,程序違法,申請再審。

另查,法院在短信告知之前,已經在遠翔公司辦公室門上張貼開庭傳票。庭審中,遠翔公司在上訴理由中稱未能參加庭審的原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請延期未獲準許。同時,送達人員在采用短信送達的,已經記錄下手機号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并将送達内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

【裁定結果】

駁回遠翔公司的再審申請。

【按例分析】

關于法院審理程序是否違法。

第一,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送達一經完成即産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法院向遠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的手機發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及開庭時間、地點,送達的目的是通知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一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該送達方式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且楊某确已收到短信,送達目的已經實現,且電子送達屬于法律規定的合法送達方式之一。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手機号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并将短信、微信等送達内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法院向當事人發送手機短信通知開庭日期,送達程序合法。

第三,遠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因故(在外出差)不能參加訴訟,其可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其為此請求延期開庭的申請不屬延期開庭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準許正确。

綜上,遠翔公司的再審申請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本案中,法院在遠翔公司住所地張貼開庭公告,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短信告知其開庭時間、地點,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該短信并申請延期開庭。同時,公司稱未能參加庭審的原因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請延期未獲準許。由此可見,遠翔公司知曉開庭時間,其主張因無法判斷短信真僞而導緻耽誤參加庭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屬于延期開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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