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先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無正當理由且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經法定程序後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甯主任律師通過一則案例為大家講解有關“違法建築強拆”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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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在本案來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xxx号行政裁定書。張某在2018年在自家承包地上蓋三間彩鋼房,後被政府航拍到認定為未取得規劃許可的違法建築,随後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張某未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内拆除房屋。當地政府以張某不履行義務為由強制拆除了張某的彩鋼房。随後本案起訴到一、二審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未在規定期限内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政府強拆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判決張某敗訴。張某不服起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經過審查發現,政府在下達限期拆除通知前并未履行法定的催告程序,違反《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後以程序違法為由,判決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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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師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先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經法定程序後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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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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