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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适用範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6 14:22:51

不同類型的工程項目,有着不同的發承包模式,有對應着不同的工程管理模式。這些往往與工程發包所處階段以及建設單位管理能力有很大關系。常見的發承包模式有以下幾類。

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适用範圍(工程建設項目常見的發承包模式都有哪幾類)1

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主體主要是指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建築業企業。按承包主體角色定位和承包範圍,可分為總承包、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1. 總承包

1.1工程總承包是指具有工程總承包響應能力的企業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或至少包括施工在内的兩個階段實行全面承包,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對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負責。

1.2施工總承包是由具有相應施工總承包能力的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負責。

2.專業承包

建設單位将工程中某些專業工程,直接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的發承包模式。專業承包人直接對建設單位負責,與其簽訂專業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承擔責任。專業承包人和總承包人無合同關系,但應接受總承包人的工程現場管理。

3.專業分包

總承包人将工程中的某些專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資質企業的一種發承包模式。專業工程分包後,總承包人仍然按照總承包合同對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工程的全部責任。專業分包人服從總承包人的管理,并就分包的專業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勞務分包

承包人、專業承包人或者轉特分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勞務承包資質企業的一種發承包模式。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任務,不得再次分包。

法規第一章重要考點梳理①

考點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4層含義:

(1)法律規範創制機關的性質及級别;

(2)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

(3)法律規範的效力等級;

(4)法律規範的地域效力。

考點二:法的效力層級

  1. 憲法至上;
  2.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3. 特别法優于一般發;
  4. 新法優于舊法;
  5. 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适用的特殊情況: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緻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時,有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緻,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适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适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緻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緻,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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