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商聯合銀行模式被看作是改革成本最小、最為穩健的路徑之一。業内人士分析,這種模式下,機構的控制權依然在省政府手中,并且出資仍舊是省内的農信機構,改革阻力很小,且可以申請部分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
文|《财經》記者陳洪傑
編輯|袁滿
業内關注已久、關聯40萬億元資金規模的省農信聯社改革第一單落地。
2022年1月24日,浙江省印發《錢塘江金融港灣發展實施計劃(2021-2025)》通知(下稱“實施計劃(2021-2025)”)顯示,作為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省,根據改革方案,将推動省農信聯社改制為浙江農商聯合銀行,成為一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來源: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作為全國深化農信社改革“第一單”,浙江農商聯合銀行的具體模式和架構是什麼?改制後,其戰略目的和方向是否會發生變化?截至發稿時間,浙江省農信聯社不予置評。
“在2020年以及2021年,大家對省農信聯社改革寄予厚望,但因各方博弈比較激烈,改革并未出現重大突破。随着浙江模式的獲批,估計2022年新一輪省農信聯社改革會出現較大的進展。”多位業内人士對《财經》記者表示。
浙江省為何選擇了省農商聯合銀行模式?“該模式改革阻力較小,省縣兩級法人地位不變,容易獲批,翻個牌子就成了。另外,省農信聯社改制聯合銀行之後,還可以組建子公司,例如科技平台子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有助于壯大實力。”2021年9月,當《财經》記者采訪各省市上報方案時,浙江省的一位農商行董事長表示。
關于省農信聯社改革的方向,目前讨論較多的有四種模式:統一法人省級農商行,金融服務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省農商聯合銀行。
不同省農信聯社的經營環境、風險狀況等因素各不同,各省上報的改革方案不完全相同。《财經》記者了解,在多省上報的模式中,基本上都是金融控股模式、省農商聯合銀行、統一法人的農商行這三種模式。
統一法人的農商行模式已經被監管駁回。“省級‘超級農商行’設立後,必削弱其支農支小、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力度。我國現在不缺大銀行,但卻紮根本地、有特色業務的小行,在本次信用社改革過程中,必須要保持農村信用社、縣級農商行法人地位的穩定。”有監管人士表示。
“農信系統以服務‘三農’為主,無論如何改革,‘生于農、也興于農’的原則不應變化。”一位農商行行長對《财經》記者表示。
首單省農信聯社改革落地
1月24日,浙江省《實施計劃(2021-2025)》顯示,根據改革方案,深化省農信聯社改革、強化服務優化管理,将推動省農信聯社改制為浙江農商聯合銀行。
上述措施的責任單位為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省農信聯社。
浙江省農信聯社官網顯示,目前,該聯社在浙江省11個市均設有辦事處,下轄82家縣(市、區)行社,其中包括81家農村商業銀行、1家農村信用聯社,擁有員工5萬多人。
數據顯示,到2020年末,浙江農信聯社各項存款餘額27311.50億元,連續11年保持浙江省銀行業第一,市場份額17.99%;各項貸款餘額20153.52億元,連續7年保持浙江省銀行業第一,市場份額14.08%,貸款總量躍居全國農信第一;不良貸款率1.04%,撥備覆蓋率499.95%。
“目前絕大部分省份已經上報了深化農信改革的方案,我們想通過改革,能夠切實讓省農信聯社成為一個産權清晰、權責明确、政企分開、管理規範的現代化金融企業。浙江省的改革方案就将正式落地。”2021年10月21日,中國銀保監會首席檢查官、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王朝弟表示表示。
2021年底,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全國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業發展報告2021》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中國各級中小銀行機構資産總額41.53萬億元,其中,農村信用合作機構(包括農信社、農商行、農合行)資産規模為39.59萬億元、村鎮銀行1.93萬億元。
回顧曆史,省農信聯社管理體制是2000年以來改革的曆史産物,曾對中國農村金融的穩定與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随着農村金融機構自身以及外部環境的變化,原有機制開始面臨新的挑戰。
其中,上一輪農信社商業化改革後,省農信聯社的管理體制與基層農信機構的法人治理之間的不協調日益明顯,原因在于省農信聯社與區縣農信社之間自下而上的股權關系與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存在一定的扭曲,二者在法律關系上存在錯位。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财經》記者表示,具體表現為以下兩方面:一方面,基層農信機構作為社員的權力未能體現。省農信聯社最初是由基層農信機構共同出資組建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由社員社代表組成的社員大會理應是其最高的權力機構,社員大會通過投票的方式選舉出省農信聯社的理事并組成理事會,通過理事會選舉出省農信聯社的理事長和主任,但是目前的情況是,省農信聯社的理事長和主任均由省政府任命和委派。
另一方面,部分省農信聯社對于基層農信機構的微觀管理幹預過強,這也是目前争論最多的問題。一直以來,省農信聯社對基層農信機構的人事權、經營權、财産權、費用支出等方面均有管轄,基層農信機構社員(股東)的獨立性收到一定影響,在當下金融科技應用日益加快,市場競争日趨白熱化的背景下,過多的行政管理,可能不利于基層機構長期的可持續發展。
此外,在省農信聯社的服務能力上,曾剛表示,在省農信聯社成立之初,就被賦予了為基層農信機構提供服務的職責。不過,針對基層行社在業務拓展和内部管理方面提出的金融科技領域的需求,省農信聯社響應能力和響應速度都相對有限。
改革模式漸清:聯合銀行、金控模式
近年來,中國多次提出對省農信聯社的管理模式進行改革。2016年-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先後提出“開展省農信聯社改革試點”“抓緊研究制定省農信聯社改革方案”“推動農村信用社省農信聯社改革”等。
《财經》記者獲悉,近年來,在各省上報的方案中,以組建省農商聯合銀行、改制為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統一法人的農商行為主,無金融服務公司的模式出現。
“在金融服務公司的模式中,省農信聯社逐漸演化為純粹的服務機構,地方政府對當地的農商行沒有了控制權,省政府難以接受。另外,部分農商行、農信社也希望借助省政府的力量來化解風險、開展一些政信業務,對金融服務公司的接受度也不高”。河北省一家農商行高管對《财經》記者表示。
各省農信聯社改革的出路有望是聯合銀行、金控模式。“如果相關條件成熟,可以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既解決了産權和控制權關系的悖論,理順公司治理機制,也不動搖縣域法人地位。不過,該模式下需要有合格的發起股東及資本金,實際操作難度較大。”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其中,改革成本最小、最為穩健的是省農商聯合銀行的模式。“這種模式下,省農商聯合銀行的控制權依然在省政府手中,并且出資仍舊是省内的農信機構,改革阻力很小。此外,省農商聯合銀行成立後,可以申請部分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幫助農信機構開展理财等業務。”另一位行業人士表示。
目前,僅有少數直轄市采用統一法人的農商行模式,例如,北京、上海、重慶、天津等地。2020年,西部一些省份上報了統一法人的農商行模式,但被否定。原因在于,這種模式下,會減少當地銀行法人數量,削弱其支農支小、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力度。
“要把深化省農信聯社改革與提高農信系統的風險防控能力作為重點,按照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的原則,在充分考慮東、中、西部不同地區差異性的同時,為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提供堅強的金融支撐。”王朝弟表示。
曾剛則表示,無論采取何種路徑,省農信聯社改革都要保持與農信機構的改革方向相一緻,即堅持市場化、法制化、企業化的改革方向,堅持農信機構服務“三農”、保證縣域法人地位穩定這一原則,同時要加大金融科技方面的投入和能力建設,全面提升農信機構的金融科技應用水平和競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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