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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規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18:18:07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規則?裁判要點對于如何确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無明确規定,但一般應考慮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關系,并兼顧戶籍登記等問題,避免出現“兩頭占”(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享有成員資格)或者“兩頭空”(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不享有成員資格)的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并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離婚後戶口未遷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隻要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該村村民同等的權利——該裁判文書獲第四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規則?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規則(如何确定外嫁女)1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規則

裁判要點

對于如何确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無明确規定,但一般應考慮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關系,并兼顧戶籍登記等問題,避免出現“兩頭占”(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享有成員資格)或者“兩頭空”(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不享有成員資格)的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并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離婚後戶口未遷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隻要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該村村民同等的權利。——該裁判文書獲第四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 裁判文書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瓊行終194号

上訴人(原審被告)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亞市天涯區鳳凰路319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歐雪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佳莀。

上訴人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天涯區政府)因與被上訴人歐雪金、趙佳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瓊02行初169号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17年8月28日,天涯區政府作出天府〔2017〕254号《關于印發三亞市天涯區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254号通知),發布《三亞市天涯區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254号補償安置方案)。2018年9月10日,歐雪金向三亞市天涯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天涯區棚改辦)提交信訪件,反映棚改工作人員未将其及其子趙佳莀列為三亞市天涯區海坡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棚戶區改造項目(以下簡稱西瓜村、芒果村棚改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嚴重侵犯了其母子二人合法權益,要求按照254号補償安置方案對其母子進行補償安置。2018年9月28日,天涯區棚改辦作出天棚改辦函〔2018〕929号《關于歐雪金信訪事項的答複》(以下簡稱929号答複),以歐雪金未提供在西瓜村、芒果村棚改項目區域範圍内擁有房屋的相關材料,無法對其進行認定安置為由,拒絕予以安置。歐雪金、趙佳莀不服,訴至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天涯區政府按254号補償安置方案中(一)至(五)類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償标準,即按每人85平方米、18400元/平方米的标準對其二人安置補償。

原審法院查明,海坡村委會第六、七、八、九村民小組隸屬海坡自然村,第一、二、三、十、十一村民小組隸屬芒果自然村,第四、五村民小組隸屬西瓜自然村。2017年8月28日,天涯區政府作出254号通知并印發254号補償安置方案,通知該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各居(村)委會、各有關單位,254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天涯區委常委會、天涯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經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登記,要求各單位遵照執行。該方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第(一)類原籍村民指祖籍在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羊欄村委會,是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羊欄村委會的常住人口,具有西瓜村、芒果村,羊欄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村集體福利(分紅)待遇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讀大、中專學生等戶籍臨時外遷者);第(三)類上門女婿和入嫁媳婦:1.在本方案批準發布之日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并落戶在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羊欄村委會,具有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羊欄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集體福利(分紅)待遇,并生活在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羊欄村委會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讀大、中專學生等戶籍臨時外遷者);該條“關于安置對象的說明”規定:2.以本方案批準發布之日為截止日,之前懷孕(以醫院出具的妊娠證明為依據),并在本方案批準發布之後正常出生的嬰兒,經海坡村委會、羊欄村委會、羊新居委會核實後按不同人員類型的相關補償标準分别執行;其中,在簽約時已經出生的嬰兒,在補償時按照其父母的補償類型及補償标準執行,在簽約時未出生的嬰兒,在其出生時,按照其人員類型進行一次性貨币補償;自本方案批準發布之日起10個月後出生的嬰兒,不再認定為安置對象。該方案第七條規定,對(一)至(五)類安置對象按人均85平方米面積房屋進行安置,或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積、每平方米1.6萬元(可上浮15%)的标準進行貨币補償。

另查明,1986年X月X日,歐雪金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等縣小山鄉小山村,其結婚之前戶籍登記在該村街一隊X号。2007年5月11日,歐雪金與海坡村委會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海坡三小組)原籍村民王喜虎登記結婚,其二人分别于2006年1月17日、2009年4月23日育有一女王馨、一子王起東。2011年6月22日,歐雪金戶籍從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等縣遷入王喜虎父親王必壽為戶主的海坡三小組7号戶内。2013年12月4日,歐雪金與王喜虎因感情不和在三亞市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書》。此後,歐雪金的戶籍仍登記在王必壽為戶主的家庭戶口上。2016年1月20日,歐雪金與在三亞務工的江西省豐城市白土鎮白土村(以下簡稱白土村)村民趙慧龍登記結婚,婚後于2017年12月9日生育一子趙佳莀。趙佳莀出生後,戶籍随其母親歐雪金落入王必壽為戶主的海坡三小組7号戶内。

2018年9月1日,白土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白土村村民趙慧龍在2016年1月20日與歐雪金登記結婚,其二人在2017年12月9日生育一子趙佳莀;趙慧龍、歐雪金婚後一直居住生活在芒果村,未在白土村居住生活;歐雪金、趙佳莀戶籍一直在芒果村,不是白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白土村未分配到承包地和土地補償款,在該村從未享受過任何征收補償權利。2018年9月4日,海坡三小組出具《證明》,載明:歐雪金于2007年5月與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王喜虎登記結婚,一直在芒果村居住生活,生育女兒王馨、兒子王起東,王喜虎、歐雪金二人于2009年在海坡三小組建有兩層樓房,歐雪金婚後戶籍遷入海坡三小組,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享有權利和福利待遇,系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歐雪金、王喜虎在2013年12月因感情不和離婚,子女歸王喜虎撫養,雙方建造的兩層樓房沒有分割,雙方約定該樓房的二層由歐雪金居住;歐雪金一直在三亞打零工,于2016年1月與趙慧龍登記結婚,其二人在三亞市天涯區一帶打工謀生,并在2017年12月9日生育一子趙佳莀;趙佳莀随其母親歐雪金生活落戶在海坡三小組,趙佳莀、歐雪金均系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福利待遇。2019年1月18日,小山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歐雪金于2005年10月與王喜虎結婚,戶籍已遷出該村委會,不再享有該村委會集體福利經濟成員資格,不再享受集體福利分紅待遇。

再查明,2018年9月10日,歐雪金向天涯區棚改辦提交信訪件,反映棚改工作人員未将其及其子趙佳莀列為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棚改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嚴重侵犯了其母子二人合法權益,要求按照254号補償安置方案對其母子進行補償安置。2018年9月28日,天涯區棚改辦作出929号答複,以歐雪金未提供在西瓜村、芒果村棚改項目區域範圍内擁有房屋的相關材料,無法對其進行認定安置為由,拒絕予以安置。歐雪金、趙佳莀不服該答複内容,于2018年11月6日向三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三亞市人民政府認為該答複屬于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答複意見,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2019年3月,歐雪金、趙佳莀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天涯區政府确認其具備海坡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履行補償安置義務。一審法院經審查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瓊02行初53号行政裁定,以歐雪金、趙佳莀所訴的行政行為内容、性質不同,非同一也不屬同類的行政行為為由,駁回了二人的起訴。2019年8月,歐雪金、趙佳莀因其訴天涯區政府及海坡三小組不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職責一案,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審理過程中,天涯區政府稱其不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職責,2019年11月1日,歐雪金、趙佳莀以該案已無訴訟必要,其将通過其他救濟途徑維權為由申請撤回該案起訴。同日,一審法院作出(2019)瓊02行初145号行政裁定,準予歐雪金、趙佳莀撤回起訴。2019年11月1日,歐雪金、趙佳莀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天涯區政府按254号補償安置方案中(一)至(五)類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償标準對其安置補償。一審審理過程中,天涯區政府稱,王喜虎已就歐雪金主張的兩層樓房與天涯區政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領取了征收補償款。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集體土地征收引發的補償安置行政争議,主要争議焦點是歐雪金、趙佳莀是否具有芒果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不僅僅要對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價值進行補償,還要結合被征收土地的性質對被征收農民的生活制定相應保障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隻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依據該規定,公民為其戶口登記地的常住人口,故在确認公民與住所相關的身份權等社會權利和社會管理關系時,應依戶籍地為基本原則予以認定。本案中,天涯區政府于2017年8月28日發布254号補償安置方案,根據該方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第(三)類安置對象“上門女婿和入嫁媳婦”是指在方案批準發布之日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并落戶在海坡村委會芒果村,具有海坡村委會芒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集體福利(分紅)待遇,并生活在海坡村委會芒果村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該條“關于安置對象的說明”還規定:方案批準發布之日前懷孕,并在方案批準發布後正常出生的嬰兒,經海坡村委會核實後按不同人員類型的相關補償标準分别執行;在簽約時未出生的嬰兒,在其出生時,按照其人員類型進行一次性貨币補償;自方案批準發布之日起10個月後出生的嬰兒,不再認定為安置對象;該方案第七條規定,對(一)至(五)類安置對象按人均85平方米面積房屋進行安置,或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積、每平方米1.6萬元(可上浮15%)的标準進行貨币補償。

經查,歐雪金出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等縣小山鄉小山村,于2007年5月與海坡三小組原籍村民王喜虎登記結婚,2011年6月,歐雪金戶籍遷入王喜虎父親王必壽為戶主的海坡三小組7号戶内。2013年12月,歐雪金與王喜虎登記離婚,此後歐雪金戶籍仍登記在王必壽為戶主的家庭戶口上。2016年1月,歐雪金與白土村村民趙慧龍登記結婚,并于2017年12月9日生育趙佳莀。趙佳莀出生後,戶籍随歐雪金落入王必壽為戶主的戶内。歐雪金自2007年嫁入海坡三小組之後,居住生活在該組,享受該組集體福利(分紅)待遇,具有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海坡三小組認可歐雪金及趙佳莀為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此外,小山村委會及白土村委會也分别出具《證明》,證實:歐雪金戶籍已遷出小山村,不再享有該村福利分紅待遇,不具有小山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歐雪金與趙慧龍結婚後未在白土村分配到承包地和土地補償款,不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歐雪金符合254号補償安置方案中“入嫁媳婦”的認定條件,屬于該方案第(三)類安置對象。趙佳莀出生于2017年12月9日,屬254号安置方案規定的發布日(2017年8月28日)之前懷孕、方案發布之後出生的情形,天涯區政府對歐雪金及趙佳莀應按照上述方案規定的(一)至(五)類補償安置對象的安置标準進行補償。

綜上,歐雪金、趙佳莀戶籍在海坡三小組,是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芒果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資格。天涯區政府應依據254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安置标準對二人進行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天涯區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254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一)至(五)類補償安置對象的補償安置标準,給予歐雪金、趙佳莀補償安置。案件受理費50元,由天涯區政府負擔。

上訴人天涯區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遺漏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程序違法。本案為征收補償安置糾紛,安置的條件之一是要求具備海坡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歐雪金、趙佳莀戶籍在海坡三小組,是否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需由海坡三小組及海坡村委會認定。一審未通知海坡三小組、海坡村委會參與訴訟查明情況,即直接認定歐雪金、趙佳莀為海坡三小組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侵害海坡三小組、海坡村委會利益,程序違法。二、歐雪金、趙佳莀提供的海坡三小組2018年9月4日的《證明》内容失實、程序違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一)該《證明》稱歐雪金與王喜虎有二層樓房沒有分割,且約定第二層由歐雪金居住,與歐雪金、王喜虎二人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内容相悖,海坡三小組無權認定财産問題。(二)歐雪金、趙佳莀是否為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看是否以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關系,歐雪金、趙佳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确定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并經海坡村委會确認。三、歐雪金、趙佳莀未提供材料證明其符合(一)至(五)安置人員的認定條件,一審直接判決天涯區政府對其進行安置,不符合方案規定。天涯區政府并不對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進行認定,歐雪金、趙佳莀不能提供土地來源證明、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亦不能提供村民小組及海坡村委會召開會議确認其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享受集體福利分紅的證明,具有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證明,不符合安置對象的認定條件。海坡三小組及海坡村委會均未參與訴訟,法院無權直接認定歐雪金、趙佳莀是否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四、歐雪金、趙佳莀在棚改範圍沒有房屋,天涯區政府沒有安置補償義務。歐雪金離婚後沒有居住在芒果村,不屬于芒果村常住人口,歐雪金所稱的房屋系其前夫王喜虎所有。根據254号補償安置方案第七條,政府征收系征收棚改範圍内的土地房屋,而非征收棚改範圍内的所有戶籍人口,征收補償以房屋為前提。歐雪金、趙佳莀在芒果村範圍内并無房屋,天涯區政府不存在征收的行為,更不存在對其身份進行認定的問題。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歐雪金、趙佳莀的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歐雪金、趙佳莀答辯稱,一、歐雪金是海坡三小組的入嫁媳婦,在該小組生活,戶籍也早就遷入該小組,具有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海坡三小組也出具《證明》證明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歐雪金離婚後戶籍一直在海坡三小組,也一直居住在海坡三小組,并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二、天涯區政府此次征收是整村征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行終377号行政判決書、(2018)瓊行終1128号行政判決書也已經明确,是否作為安置對象不以取得承包地為标準,故歐雪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予以安置,趙佳莀作為其子女,也應當予以安置。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确,天涯區政府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當駁回。

一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均已随卷移送至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正确,本院予以确認。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因集體土地征收引發的補償安置行政争議,争議焦點為天涯區政府是否應對歐雪金、趙佳莀進行補償安置,主要涉及歐雪金、趙佳莀二人是否具有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尤其是離婚後又再婚的婦女歐雪金是否仍具有原嫁入地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對于如何确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無明确規定,但一般應考慮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關系,并兼顧戶籍登記等問題,避免出現“兩頭占”(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享有成員資格)或者“兩頭空”(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不享有成員資格)的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并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離婚後戶口未遷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隻要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該村村民同等的權利。本案中,歐雪金因與海坡三小組村民王喜虎結婚而于2011年6月将戶籍遷入海坡三小組7号戶内,此時作為海坡三小組的入嫁媳婦,歐雪金獲得該小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且并無争議。歐雪金與王喜虎2013年12月離婚,後與外村村民趙慧龍于2016年1月再婚,至今一直未将其戶籍遷出,歐雪金于2017年12月生育的兒子趙佳莀也随母落戶于海坡三小組7号戶内。歐雪金作為海坡三小組的原入嫁媳婦獲得該小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後,雖然經曆了離婚、與外村村民再婚,但一直未将戶籍遷出海坡三小組,并一直在此地居住生活。同時,歐雪金的原籍小山村委會、其現任丈夫趙慧龍的原籍白土村委會分别出具《證明》,證明歐雪金戶籍不在其村集體,不具有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海坡三小組出具《證明》,證明歐雪金、趙佳莀戶籍登記在其村民小組,并認可二人具有該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綜合以上情況,應認定歐雪金、趙佳莀具有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歐雪金獲得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後,不能僅因為其與外村村民再婚而剝奪其成員資格,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涉及權益分配時期,這樣不僅是對離婚後再嫁其他村村民婦女的歧視,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關于保護婦女權益的有關規定精神,應不予支持。由于歐雪金原系因“入嫁媳婦”而獲得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以“入嫁媳婦”條件認定為安置對象符合254号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趙佳莀于2017年12月9日出生,屬254号補償安置方案發布日(2017年8月28日)之前懷孕、方案發布之後正常出生的情形,亦屬于應當根據方案予以認定的安置對象。天涯區政府應根據254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一)至(五)類安置對象的安置标準對歐雪金、趙佳莀進行補償安置。原審判決天涯區政府限期根據方案相關規定對歐雪金、趙佳莀進行補償安置,并無不當。

天涯區政府認為此次征收屬于棚戶區改造,歐雪金、趙佳莀在棚改範圍内沒有房屋,二人不屬于征收安置對象。而根據254号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此次征收範圍内的土地是屬于海坡村委會西瓜村、芒果村的集體土地,而非國有土地,方案也是根據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不僅要對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價值進行補償,還要結合被征收土地的性質對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制定相應保障措施。歐雪金、趙佳莀二人具有海坡三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屬于安置對象,應按照254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享有補償安置權利。此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否應由村集體來進行認定,目前并無明确法律規定,故天涯區政府主張原審法院遺漏利害關系人海坡村委會、海坡三小組,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天涯區政府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華

審 判 員  李 貝

審 判 員  趙敬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婉

書 記 員  王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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