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空調和用戶打官司?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呂慧敏、林倩君)與美的空調作不當對比,格力代理商被判賠10萬元;“飛鹿”之争中,一公司被認定惡意訴訟;“傍名牌”還拒不提供賬冊,一陶瓷企業被判賠償320萬元……今天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佛山中院昨日發布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商标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以及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佛山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工作成效,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美的空調和用戶打官司?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呂慧敏、林倩君)與美的空調作不當對比,格力代理商被判賠10萬元;“飛鹿”之争中,一公司被認定惡意訴訟;“傍名牌”還拒不提供賬冊,一陶瓷企業被判賠償320萬元……今天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佛山中院昨日發布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商标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以及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佛山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工作成效。
與産業結構密切相關
制造業案件占比較高
據公布的白皮書顯示,2018年-2021年,佛山兩級法院的知識産權收案超5.9萬件;涉及民間陶瓷手工藝作品的著作權糾紛、電子遊戲衍生品的侵權商标糾紛等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2021年,全市法院共審結商标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1557件,這些案件呈現出與佛山市産業結構及行業分布密切相關的特點,制造業領域案件占比較高。
面對審判新形勢,佛山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大對知名品牌、馳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的保護力度,依法妥善審理紡織、陶瓷等與佛山傳統産業密切相關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加強對遊戲、動漫等新興文化産業的知識産權保護研究,全面提升佛山文化創新能力。對于仿冒、虛假宣傳、商業诋毀、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争行為重點打擊,探索建立與知識産權市場價值相适應的侵權損害賠償标準,有效遏制知識産權侵權行為。
此外,佛山法院積極推動建立著作權糾紛“一門式”和解機制,建設知識産權和解工作站,努力讓當事人少跑腿,構建起知識産權大保護工作格局。4月25日,佛山中院聯合禅城法院,通過訴前和解中心與“一門式”機制兩級聯動,調解了一批著作權糾紛案。該案中,愛奇藝公司認為某酒店未經授權,使用該公司擁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一批影視作品,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起訴酒店要求賠償,其中14件案件已上訴至佛山中院。通過“一門式”調解機制,14件案件均調解成功,另有10件未起訴案件成功化解并申請司法确認。
與此同時,為了發揮司法裁判案例的規範指引教育功能,佛山中院對外發布商标及不正當競争十大典型案例。佛山中院希望借此向社會提醒,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樹立正确的品牌意識、商标意識、競争意識,不走“歪路”“捷徑”。
部分十大典型案例
在朋友圈發布不實圖文
某代理商構成商業诋毀
安徽盛世欣興格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欣興公司”)是安徽地區格力空調的總代理,運營有微信公衆号“安徽格力電器”。2019年10月,盛世欣興公司多名工作人員在其朋友圈中發布圖文信息,文中含有“格力空調KO普通空調”與有美的标識空調的數據對比圖文等内容。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公司”)認為盛世欣興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為,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盛世欣興公司在沒有任何科學依據的情況下,通過對格力空調與美的空調的重量、尺寸、體積對比,得出格力空調優于其他空調的結論,造成相關公衆對格力空調品質、性能的誤解,其行為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同時,盛世欣興公司将格力空調與美的空調進行不當對比,使相關公衆對美的空調的品質、性質産生負面評價,損害了美的公司的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诋毀行為。法院判決盛世欣興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及商業诋毀的不正當競争行為,賠償美的公司10萬元。
典型意義
部分經營者通過散布虛假事實、诋毀競争對手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争,嚴重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市場競争秩序,應予禁止。作為經營者,對他人的産品進行評論,必須客觀、真實、公允和中立,不能誤導公衆和損害他人商譽。
“飛鹿”之争官司不斷
一公司被認定惡意訴訟
廣東飛鹿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飛鹿公司”)未經許可使用“飛鹿”字号構成不正當競争為由,起訴佛山飛鹿電風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飛鹿公司”)。經審查,佛山飛鹿公司是飛鹿廠的關聯公司,而飛鹿廠比廣東飛鹿公司成立時間早、知名度及影響力高,因此佛山飛鹿公司使用“飛鹿”字樣并無攀附廣東飛鹿公司的目的,法院判決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争。其後,佛山飛鹿公司以廣東飛鹿公司提起上述訴訟屬惡意訴訟為由,再提起訴訟,索賠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之前生效判決已明确:廣東飛鹿公司對“飛鹿”字号不享有獨占性權利。廣東飛鹿公司作為該案的當事人,向佛山飛鹿公司提出不正當競争侵權之訴,其行為是對知識産權權利的濫用,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産權訴訟,判決廣東飛鹿公司向佛山飛鹿公司賠償7萬餘元。
典型意義:
行為人明知其權利不具有正當性或存在一定限制,仍超越其權利邊界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并訴請賠償,系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提起知識産權訴訟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傍名牌”拒不提供賬冊
侵權者被判賠償320萬元
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2539639号“超石代”及第1476867号注冊商标的權利人,其主張廣東超石代岩闆投資合夥企業、劉某未經許可在其生産、銷售的産品上使用含“超石代”字樣等标識構成侵權,要求二者停止侵權及使用“超石代”字号,賠償損失320萬元。
佛山中院認定廣東超石代岩闆投資合夥企業、劉某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并适用舉證妨礙規則,且法院責令而拒不提供财務賬冊等因素,判決侵權企業賠償320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充分适用知識産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舉證妨礙規則,為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判賠數額低”等問題探尋了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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