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為企業退出市場提供操作性更強的行政指導。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依據《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關于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30号)所附《企業注銷指引》進行了修訂,并予以公告。
該注銷指引對企業退出市場機制進行清算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以公司為例)公司作出解散決議後,應當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資産,清結各項債務,終結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
清算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時都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的具體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的财産和債權債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公司股東組成(公司股東為法人的,可指派相關人員參與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請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信息。
同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過報紙發布債權人公告,也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向社會發布債權人公告,公告期為45日。
3、開展清算活動
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财産,分别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繳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罰款和罰金;向海關和稅務機關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産生的稅款并辦理相關手續,包括滞納金、罰款、繳納減免稅貨物提前解除海關監管需補繳稅款以及提交相關需補辦許可證件,辦理企業所得稅注銷清算、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等;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應當接受處罰繳納罰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财産等。
4、分配公司财産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公司财産在分别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财産,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财産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制作清算報告
清算組在清算結束後,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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