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基本不可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最好的結果是能夠獲得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普法行動##法海說法#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把他人打成輕傷二級,已經完全符合了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從司法實踐中而言,一旦在公安機關做完了傷情鑒定,結果是輕傷二級,那麼公安機關就必須予以刑事立案,與此同時将相應的情況案情錄入到辦案系統之中,而這個程序是不可逆的。
也就是說,想要不再追究你的刑事責任,或者想要撤銷案件,幾乎是沒有任何可能的。除非存在比如你是未滿16周歲的人、或者存在正當防衛的情形、或者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等極其特殊的情況。
既然這樣,一般情況下案件還會繼續按流程往下走,隻不過是正常情況下會對你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然後在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一般情況下,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或者是比如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或者在讀的學生、或者被害人對于案件的發生有較大的過錯等等比較特殊的情況的話,檢察院大概率會做出不起訴的處理。而且即便起訴的話,法院一般也會做出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
然而,就絕大多數案例而言,最正常的後果就是判處緩刑,而且基本上都是有期徒刑幾個月,緩刑一年。也有一些拘役緩刑的。
而一旦經過法院判處,就屬于有犯罪記錄了。以後無論何時,在需要的時候,都有如實地報告自己前科的義務(刑法第100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也再不能出具無犯罪記錄了。
好在,從今年開始,有一個比較好的消息。就是根據2022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的規定,①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也屬于無犯罪記錄②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也屬于無犯罪記錄。對于這兩種情況,公安機關都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不過,這并不意味着諒解書沒有用了,就不需要寫了。因為是否賠償、是否取得諒解,有着兩個關鍵的作用:
那麼,諒解書應當包含哪些内容呢?一般情況下包括如下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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