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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澎湃新聞
“雙十一”購物節已經過去,您買的東西發貨了嗎?
當您了解完讓人費盡心思的“預付款”、“定金”、“尾款”等規則,好不容易搶到貨,付好款坐等寶貝時,商家卻遲遲不發貨,商家的這種行為屬于欺詐嗎?11月12日,北京市互聯網法院發布一起此類典型案例。該起案例中,一名李姓先生網購下單後,商家遲遲不發貨,其間他數次催促均遭到對方推脫。李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認定,商家在訂單的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判決商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賠償,并且繼續履行發貨義務。
2020年11月11日淩晨,李先生守在手機前,将計算好的所有優惠輸入,滿心期待地點擊了付款按鈕。下單購買了為家庭配置的茶幾和鬥櫃。自從下單付款之後,李先生數次詢問商家發貨情況,商家卻以各種理由表示需延遲發貨,甚至建議李先生申請退款。直到2021年7月,李先生按捺不住心中的憤慨,訴至法院,要求商家繼續履行發貨義務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李先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單後,分别在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與商家客服聯系,詢問産品什麼時間能夠發貨。商家每次均回複“月底發貨”,并告知李先生未發貨是由于廠家安裝、環保檢測等原因。直到2021年4月,李先生再次和店鋪客服溝通要求繼續發貨,這時店鋪卻稱需要原告補拍差價鍊接才能繼續發貨,遭到李先生拒絕。同時,李先生發現商家在其他平台開設的店鋪中仍然繼續銷售同款産品,商家卻稱是由于技術原因沒有及時撤回商品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在該筆訂單中,李先生數次詢問商家何時發貨,商家一直稱“月底發貨”,對于合同的履行進行了承諾,僅要求遲延發貨,并沒有明确表示無法發貨,之後聯系李先生卻要求補拍差價才能繼續發貨。賣家要發貨是在購物合同中的基本義務,但是本案的商家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合理遲延事由,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内不履行發貨義務,且在多次承諾發貨的期限内未發貨也不主動與消費者溝通。法院認定,商家在訂單的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判決商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賠償李先生,并且繼續履行發貨義務。
法官提示,“網購節”中,因使用了限定使用時間和場景的優惠券,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可能存在比平時銷售價格低的情況。商家參與購物節時,不能一味考慮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慮自己備貨發貨能力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确因特殊情況無法在承諾的時間内發貨,應積極主動地與消費者溝通,說明情況并取得諒解。作為消費者,如果物流狀态遲遲沒動靜,要及時詢問商家未發貨的情況及原因,雙方充分協商溝通,避免因為溝通不暢或者意思表達不清導緻糾紛升級。如果因特殊原因導緻“貨在囧途”,既不利于消費者的消費體驗,也不利于商家的後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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