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師說
民間借貸基于計算方式簡便等考慮,對利息約定時通常約定月利率而非年利率,且年利率2%遠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顯然有悖于常理。
基本案情
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條中約定“借款利息按2%計算”。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借款人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人辯稱利息約定不明應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借條載明“借款利息按2%計算”,借貸雙方對此表述雖有不同理解。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争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确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的規定,出借人将款項借予借款人,既然已明确約定利息為2%,則該借款并非無償幫助,其目的應是通過提供借款獲得收益。
借款人自行書寫借條并對利息計算方式進行承諾,說明其明知該筆借款為有息借款,其在訴訟中以利息約定不明為由抗辯出借方利息訴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利息是按照月利率2%還是年利率2%支持?民間借貸基于計算方式簡便等考慮,對利息約定時通常約定月利率而非年利率,且年利率2%遠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顯然有悖于常理。
綜上,該筆借款利息約定應當理解為月利率2%更符合民間交易習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争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确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緻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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