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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登記表能否認定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勞動合同?近日,韶關市翁源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糾紛案。
吳某輪系翁源縣江尾鎮居民,于2020年3月3日入職位于翁源當地的某有限公司。入職時,吳某輪未與某有限公司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僅填寫了某有限公司提供的入職登記表。
此後,吳某輪在該有限公司從事倉管員工作,直至2020年9月30日,某有限公司向吳某輪發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吳某輪當天即與某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輪未及時與某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日,某有限公司向吳某輪發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告知其雙方勞動關系自2020年10月1日終止。吳某輪向翁源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間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産生的雙倍工資差額約23000元。2021年1月28日,仲裁院裁決某有限公司應向吳某輪支付上述款項。某有限公司不服該裁決,遂向翁源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某有限公司提供的入職登記表,雖然有吳某輪的簽名及該有限公司的蓋章,但吳某輪簽名的行為僅是對其自行填寫的個人身份、受教育情況、工作經曆、家庭成員等的真實性進行确認,并非是對登記表中的入職崗位、崗位工資、試用期工資等内容進行确認,且該入職登記表僅載明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入職崗位、崗位工資、試用期工資、入職時間、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并無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内容,不完全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因此,涉案入職登記表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不符合法定的勞動合同形式。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某有限公司應當向吳某輪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産生的雙倍工資差額約23000元。
翁源法院判決某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約23000元給被告吳某輪。
【全媒體記者】 葉志強
【通訊員】何輝熊
【作者】 葉志強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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