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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寫保證書怎樣在法律上有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0 10:12:34

丈夫寫保證書怎樣在法律上有效?朱豔與成嶽系夫妻關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肢體沖突均曾報警,朱豔認為成嶽對其存在毆打、騷擾等行為,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海澱法院經審理,裁定禁止成嶽對朱豔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嶽騷擾、毆打、威脅朱豔及其家人,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丈夫寫保證書怎樣在法律上有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丈夫寫保證書怎樣在法律上有效(我保證再也不跟妻子動手)1

丈夫寫保證書怎樣在法律上有效

朱豔與成嶽系夫妻關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肢體沖突均曾報警,朱豔認為成嶽對其存在毆打、騷擾等行為,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海澱法院經審理,裁定禁止成嶽對朱豔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嶽騷擾、毆打、威脅朱豔及其家人。

案 情 簡 介

朱豔申請稱,其與成嶽婚後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成嶽脾氣暴躁多次毆打自己,并為此寫下多份保證書以求諒解。後二人因子女教育問題再次發生争執并産生肢體沖突,随後不久朱豔的家人與成嶽産生肢體沖突。期間,朱豔及成嶽均報警,但二人均不承認自己存在毆打他人行為。朱豔認為成嶽在寫下多份保證書的情況下不知悔改,依舊對其大打出手的行為已造成持續面臨家庭暴力的客觀危險,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成嶽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嶽騷擾、跟蹤、毆打、威脅朱豔及家人,禁止成嶽進入和接近朱豔及其家人的住所。另,朱豔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時,尚未提起離婚訴訟。

成嶽辯稱,在沖突中其并無毆打行為,隻是有肢體接觸,但也是事出有因,朱豔對此次沖突有錯在先,并非其一人之責,其行為情有可原。保證書雖确實是自己寫的,但是在朱豔威脅之下為挽回二人感情而被迫書寫。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朱豔就其申請向法院提交保證書,其中包含“成嶽向朱豔保證再也不跟朱豔動手”等内容。成嶽就其所稱系在威脅之下被迫寫下保證書未提交相關證據。根據朱豔所提交證據及雙方陳述,可以證明朱豔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其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法院裁定:禁止成嶽對朱豔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嶽騷擾、毆打、威脅朱豔及其家人。

裁定作出後,法院向雙方及其二人居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後成嶽不服提出複議申請,認為自己并未對朱豔實施家庭暴力。法院經審查後駁回了其複議申請。

法 官 說 法

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實施6年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發布了《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案案情,本次發布的《規定》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又有哪些指導意義?

1.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必須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

《規定》第一條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向人民法院申請安全保護令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具有高度的獨立性。本案中,朱豔在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并未提起離婚訴訟,但并不影響人民法院對于人身保護令案件的受理與審查。

2.保證書可以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嗎?

《規定》第六條明确,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其中,“相關證據”包括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保證書等。本案中,朱豔提交了婚内成嶽寫下的多份保證書,其中的内容體現了成嶽曾經存在“動手”的行為,在成嶽未提交相反證據以證明其是受朱豔威脅而寫保證書的情況下,法院應對保證書的内容予以确認。該保證書就屬于《規定》第六條中所列明的證據之一。據此,朱豔的申請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标準。

3.申請人有過錯對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有無影響?

《規定》第八條明确,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使一方确實存在過錯,另一方可以主張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決不能實施家庭暴力。任何理由都不是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本案中,成嶽認可雙方有肢體沖突,但認為朱豔也動手了,存在過錯,但這一辯解并不影響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

4.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等于法院直接認定了家庭暴力事實?

《規定》第九條明确,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是基于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的現實情況,出于對申請人的保護,而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進行預防和制止。因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并不當然意味着人民法院直接認定了被申請人存在有家庭暴力事實。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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