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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網紅被騙33萬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0 06:59:26

做網紅被騙33萬(網紅開價50萬元賣微信号)1

想将自己的微信賬号

賣出變現,這可以嗎?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江陰法院一起有關微信買賣的典型案例引發關注:

2019年9月,醫美網紅程某以人民币50萬元的價格将9個微信号轉讓給趙老闆用于營銷,沒想到趙老闆最後隻支付了30萬元。因趙某未支付餘款20萬元,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微信賬号買賣協議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為什麼買賣協議無效?

法院解釋稱,程某和趙某均從事醫美行業,他們轉讓案涉9個微信賬号,實際上是為了轉讓其中的客戶資源。正是這些海量客戶信息的存在,成為趙某花高價購買微信賬号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别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雙方轉讓微信号的客戶資源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自己能不能出售自己的微信号?

法院表示,本案的衍生問題是,假設程某的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單純是微信号本身,能否買賣?

相關法官在釋疑中答稱:

①微信好友對于實名認證的個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認同和基本信賴。未經告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轉賣他人使用,買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發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權。

②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實施詐騙、賭博、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呈高發态勢,如果允許擅自買賣個人微信賬号,必将滋生更多的違法犯罪,并導緻犯罪溯源更加困難。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權利出發,即使個人微信賬戶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也不宜進行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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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平台限制賬号轉讓

據上遊新聞梳理,日常使用的微信、QQ、微博、小紅書等平台,均在用戶協議中,以各類形式限制了賬号轉讓。

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張公典律師還提醒:“最近幾年,國家加大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一旦出租、售賣的微信和QQ涉及電信網絡詐騙案,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以千萬别為了賺錢就售賣社交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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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綜合江蘇高院、上遊新聞等

監制:張越

編輯:李永錫、周喆、王宜玄

實習:羅慶文、趙博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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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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