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誠實信用,又稱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它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秉持誠實、善意,信守承諾,講誠實、重諾言、守信用。誠信原則對建設誠信社會、規範經濟秩序、引領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
二、民法典條款
1.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2.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确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确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3.第四百六十六條【合同條款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争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确定争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緻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4.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5.第五百零一條【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合同履行中的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7.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義務】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完
來源:民法典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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