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起,北京市統一實行保障性住房申請,以配租公租房為主。按照北京市公租房申請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那麼,什麼情況下,未成年人可以作為主申請人提出申請,哪類家庭出售房産不滿三年,可以申請公租房?本期大家了解一下。
未成年人可否直接作為主申請人提出申請?
文章開頭提到了,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所以未成年人一般不得直接作為保障性住房(含補貼資格)的申請人。
2014年9月,北京市住保辦下發《關于未成年人申請住房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于父母一方死亡,作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可由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未成年子女作為申請人,監護人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住房保障,相關手續由監護代為辦理。
對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父母離異,作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申請家庭成員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低收入證上标明的人口認定,可由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未成年子女作為申請人,監護人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住房保障,相關手續由監護代為辦理。
已配租公租房的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可以申請公租房嗎?已配售保障房原申請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與他人結婚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
已配租公租房家庭離婚後,可以申請公租房嗎?原申請家庭成員中夫妻一方離婚後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産權已經分割完畢,并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并不受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限制。原則上未婚子女或離婚分離出的一方,應作為保障房新家庭的家庭成員,不應作為主申請人。
已配租保障房的家庭,在租賃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規定減少保障人口的,從原申請家庭中分離出的人員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其中因離婚而分離出的人員,除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申請外,應當遵守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要求。
外籍人可否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保障性住房?之前,為大家介紹過,按照《關于外籍人做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回複意見》(京住審字[2013]95号)規定,申請家庭成員中的外籍或港澳台居民,可與申請人共同申請保障性住房。其中,申請家庭成員中的外籍或港澳台居民,須提供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住房證明。上述申請家庭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可申請公租房補貼或市場租房補貼。
将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為家庭住房在面積,售房款核定為家庭資産。其中,申請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時出售或贈與住房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年限須滿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登記日期或完稅時間為準。
但是,對于家庭成員因患大病需支付大額治療費用而出售房産,家庭特别困難的家庭,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社區居委會等人員評定确認後,可不受出售房産滿三年的限制
注:文中配圖來源于網絡,文章為大衆生活觀察解說員根據北京市相關政策整理,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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