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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火熱對市場的影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07:09:31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一位在北京居住的女青年與丈夫在購房時,遭遇了房東拖着不交房還威脅他們的情況,最後隻能找親朋好友謊稱“已錄音”才解決。

人類的許多經濟活動會産生糾紛,俗稱“扯皮”。比如,二手房房價居高不下,盡管有合同約束,購買過程中,關于過戶和價格的問題也時常會導緻糾紛。原理何在,又怎樣避免?

經濟學家樊綱通過“科斯定理”為我們講述了經濟生活中扯皮現象的根源。

二手房交易火熱對市場的影響(為什麼二手房等市場交易總出現)1

文/樊綱

天下之大,有人會積德行善,也總有人“損人利己”。“損人利己”可以說是對一大類人類行為的概括,對其也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一種可行的分法,是分成“存心的”損人利己和“附帶的”損人利己。坑蒙拐騙,可謂“存心的”,其特點是隻有先損人,才能後利己。而所謂“附帶的”,其特點是為了利己,在自覺不自覺中損了人。

典型的例子是“污染”。對于這種附帶的損人利己,經濟學中有一學名,就叫作“(負的或壞的)外部效應”(externality)——即我的行為對我之外的他人的影響(也有正的或好的外部效應,如栽花種樹,既滿足了自己,又愉悅了他人)。

外部效應引起了一系列的經濟學問題。首先是如何看待生産的成本和效益。鋼鐵廠為生産一噸鋼自己付出的代價是鐵礦石、煤炭、勞動等,但這隻能說是“私人成本”,它還排放了污染,使别人蒙受了損失,這些損失是社會為這一噸鋼所付出的代價,因此總的“社會成本”應該等于“私人成本”與外部損失的總和。“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這種差異,引起的相應的經濟學問題便是如何評價鋼鐵生産的價值:如果僅計算私人成本,生産那許多鋼鐵也許是“合算的”,但如果加上那麼多的外部損失,從“社會福利”的角度看,可能就是“不合算”的。于是,下一個問題便是如何使鋼鐵的産量确定在“社會地看最合算”的水平上——不是因污染而不生産鋼鐵,而是在生産鋼鐵為人們帶來的好處和控制污染所帶來的好處之間求得某種合理的平衡,使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經濟學早年提出的解決外部效應的基本辦法是“征稅”——政府出面幹預。對于生産者來說,因賦稅使得成本高了,它的生産量自然會小些,就是說,不能再不管不顧地擴大生産了(相應地,對于那些能為社會帶來“額外好處”的生産活動,如植樹造林,則給予補貼)。經濟學曆史上,減少外部效應曾經是“政府幹預”的一個重要理由。但是,征稅不是件容易的事。恰當地規定稅率和有效地征稅,談談容易,做起來卻很難,也要花費許多成本,到頭來往往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這使經濟學家做進一步的思考。

1960年,科斯提出,“并不需要政府幹預”,私人之間的市場交易同樣可以解決問題,政府所要做的,隻是“明确産權”。這就是所謂的“科斯定理”。它的基本形式可表述如下:在存在外部效應的場合,隻要(1)在交易過程中不存在交易成本;(2)産權是明确界定的,則不論産權在誰一方,私人之間的自願交易都可使資源獲得同樣的有效配置。此定理分為前提和結論兩個部分:結論是通過私人交易就可以實現最優配置,而前提有兩個(嚴格地說還有一條:“不存在收入效應”,但因不是主要問題,我們不妨略去),一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二是産權明确,結論的成立有賴于這兩條前提的确立。

所謂“産權”(property rights),在現代經濟學中的涵義是很廣的,它可理解為從一項财産(知識、技能、環境等都可算作“财産”)上獲取利益的權利。如果鋼鐵廠被賦予“任意處置河水,獲取利潤”的權利,那麼就說在排放污染這一問題上,鋼鐵廠擁有對河水的“産權”;如果沿河居民被賦予了“使用清潔河水,可以拒絕任何污染”的權利,則說居民們擁有對河水的“産權”,而鋼鐵廠則沒有這個“産權”。

科斯強調說,外部效應所造成的損失之所以難以克服,首先在于“産權不清”。比如,對河水的産權不明确,誰都可以說對它有産權,又不能排斥别人也對它有“産權”,就會出現一方要賠償,一方拒付賠償的情況,結果是相互指責,糾纏不清,問題總是無法解決。而隻要産權明确,無論産權在誰一方,“市場交易”便可發揮作用,無須政府幹預,“私下裡”也能解決問題。這存在可能的兩種情況,一種是把産權“判給”河邊居民。這時鋼鐵廠不給居民們賠償費就别想在此設廠開工;而若付出了賠償費,成本高了,産量就會減少些,如此反複,直到雙方都滿意為止。相反的情況是把産權界定到鋼鐵廠一方,這時居民就無法索賠。但是,如果居民們認為付給鋼鐵廠一些“贖金”使其減少污染,由此換來的健康上的好處大于那些贖金的價值,他們就會用“收買”的辦法“利誘”廠方減少生産從而減少污染。當廠家多生産鋼鐵的赢利與少生産鋼鐵但接受“贖買”的收益相等時,它就會減少生産。理論上可以證明,最後達成交易時的鋼産量和污染排放量,會恰恰與前一種情況下相同。請注意,産權劃定方法不同,在收入分配上當然是不同的:誰得到了産權,當然誰可以從中獲益,而另一方則必須支付費用來“收買”對方。科斯定理所說的不過是無論财富(“産權”就是财富,是收入的源泉)分配或收入分配如何不同、公平與否,隻要劃分得清楚,資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會生産那麼多鋼鐵、排放那麼多污染,而用不着有個政府從中“插一杠子”。

那麼政府是否就無事可做了呢?其實不是。不過是要去做它本來應做的事:明确産權。明确産權當然首先是在法律上界定産權歸誰所有。但有效的法律界定依賴于實際的執法程度——不能執行的法律等于一紙空文。因此“明确産權”本身包含着有效地運用國家權力保護産權。這兩件事在一個經濟中隻有政府來做(政府這個淩駕于個人之上的機器被創造出來首先就是為做“裁判”,而不是來“踢球”的)。這兩件事本身當然也并不容易做。前面說到把産權判給誰就意味着誰的财富的增加,因此在界定産權過程中一定存在着大量的利益沖突,而保護産權則需要形成相應的法律細則,并建立起權威的執法機構。

科斯定理也表明了産權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既然産權不清就無法通過市場交易解決問題,那麼顯然,明确界定産權就構成了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市場的真谛不是價格,而是産權。沒有産權就沒有合理的價格,隻要有了産權,人們自然會“議出”一個合理的價格來。這就告訴人們:想要市場經濟嗎?請明确産權(其中包括界定和保護産權)!正因如此,在現代經濟學中,“明确産權”與“市場交易”兩個概念往往具有等價的意義。

二手房交易火熱對市場的影響(為什麼二手房等市場交易總出現)2

摘自《經濟十八講:現代經濟學讀書劄記》之《人間的扯皮與科斯定理》。東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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