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劉德鳳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提到強拆,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但是對于行政機關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财産後,該如何提起國家賠償以及國家賠償怎麼賠償,相信大家都不甚了解。今天,律師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以及司法解釋詳細講解下國家賠償怎麼賠,賠什麼?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就是說,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損害并非國家公權力行為造成,均不符合國家賠償的法定條件。在征收過程中遭遇非法強拆、違反程序強拆等行為,導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國家賠償賠什麼?
(一)房屋價值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财産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各項合法财産實際損失的總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補償的範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原本應當通過征收補償程序予以行政補償的房屋損失,轉變為通過行政賠償程序予以解決。征收補償轉變為行政賠償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至少不能低于行政機關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給予的行政補償項目和數額。
(二)搬遷獎勵損失
根據征收安置補償方案的規定,原則上,享受搬遷獎勵的條件為及時簽訂補償協議并在規定時日内主動搬遷。
當事人未簽約導緻房屋被拆除,一般難以享受搬遷獎勵。但是,對于某些情形,需要結合行政機關違法行為類型與違法情節輕重,綜合協調适用國家賠償法及征補條例,依法合理确定賠償項目及數額,以确保當事人所得賠償不應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方案的可得數額。
為避免出現行政機關實施了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卻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結果,人民法院參照涉案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增加搬遷獎勵金,有利于全面賠償當事人損失,引導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征收行為。
(三)停産停業損失
經營性用房遭遇違法強拆,往往會産生停産停業損失。征收過程中,停産停業損失系因征收行為或侵權行為而給被征收人或受害人合法開展的經營活動造成臨時性障礙而産生,本質上是一種過渡性費用損失,因而隻能計算适當期間或者按照房屋補償金額的适當比例計付。
被拆遷人在征收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後的适當期間,也應當及時尋找合适地址重新經營,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開展經營的損失,全部由行政機關來承擔。
對于停産停業損失的賠償,一般參照補償标準确定。各地對停産停業損失規定的補償标準并不一緻,大多要求具備被征收房屋屬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築、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等條件。
(四)裝修裝飾費、搬遷費、過渡費損失賠償
過渡費一般是對房屋被征收人于産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過渡期限内,因另尋住房搬遷所産生的損失或者增加費用的補償。
即便對被征收人不存在産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問題,但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房屋,必然導緻被征收人在接受賠償之前,臨時另尋住房,并承擔相關搬遷及臨時安置費用。
對于裝修裝飾費、搬遷費、過渡費的賠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對此已經予以明确,賠償可以參照執行。但是,相關标準不應低于各地确定的統一标準,當數額過低時侵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時,應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依法賠償。
(五)租金損失
房屋租金損失一般情況下屬于“期待利益”,一般不予賠償。但是,有些情形需要注意,因征收導緻租房合同被解除而産生的租金損失,系當事人通過依法簽訂租房合同完全可以取得的确定的、客觀的利益,本可通過合同實際履行得以實現,此種情形不同于房屋空置的情況下主張房屋出租後收益的“期待利益”的情形。
同時如果案涉房屋本身屬于商業性用房,一直用于出租經營,其導緻的一直無法出租的“經營性損失”屬于直接損失範疇。
由于行政機關長期未履行拆遷職責,導緻房屋一直處于待拆除的狀态,既不能經營也不能出租,且當事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實際情況,判令行政機關按租金損失進行賠償。對此,要注意區分相關停産停業損失中是否已包含該租金損失。
(六)室内損品損失及合理認定
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單,緻使當事人難以履行舉證責任,行政機關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當事人就損失金額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認定。
當事人的室内物品因違法強拆滅失,在雙方均對室内物品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現場照片、物品損失清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考慮物品折舊等因素,對當事人的賠償請求合情合理進行酌定處理。
關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額财物損失、機械設備損失等,當事人應當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以證明這些财物在拆除現場客觀存在以及各自的具體價值,否則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礎依據。
(七)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财産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财産或者恢複原狀”和第三十六條第八項:“對财産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等相關規定,國家賠償以直接損失賠償為準。
縱觀國家賠償法僅有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彙款情形的,才需要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但從直接損失定義來講,若違法損害賠償金不計付利息,則會使受害人的直接損失無法得到全部賠償,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賠償義務。
所以在直接損失的認定方面,應吸納賠償金利息。對于利息的計算标準,在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規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按照平衡賠償标準的原則具體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賠償判決書》中采納的是違法損害賠償金應當計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一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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