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發生以後,應當在在責任認定書下達之日起三日内申請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可以複核。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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