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盤貿易模式簡介
托盤貿易是指托盤方分别與買賣雙方簽訂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利用賬期為出賣方提供融資的一種貿易模式。浙02民終3833号民事判決書對托盤貿易進行了注解:“在托盤貿易中,融資方不承擔出賣方的風險而是隻收取固定收益,其對下家資信度、市場價格波動、供貨時間等不負責,不承擔出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托盤貿易模式可以通過以下圖示來表現:
該注解體現了托盤貿易模式和普通買賣合同交易模式的區别:普通買賣合同交易各方都存在真實的買賣的意思表示;而托盤貿易中擔任托盤方的交易人在交易流程中會以合同形式轉嫁買賣交易的風險,隻收取固定收益,通過該行為可以得出托盤貿易中至少有一方不存在真實的買賣的意思表示。
托盤貿易的模式架構和另一種融資性貿易--循環貿易的模式相似,都會存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貿易主體,本質區别在于:第一、托盤貿易的貿易主體間不存在閉合性貿易循環,而循環貿易則通過貨、款的閉合循環實現交易;第二、托盤貿易的貿易過程中不會出現高買低賣這種違背交易慣例的交易方式,而循環貿易中的一方會采用高買低賣的方式,其中的差價就是融資成本。
而托盤貿易和委托采購(銷售)這一融資性貿易也非常相似,雙方都會通過合同條款的約定轉嫁買賣交易的風險,但約定的法律基礎不同,托盤貿易是運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而委托采購(銷售)模式是運用的委托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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