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2】404
父母為了能讓子女今後更好的生活
往往會贈與他們房屋等大額财産
然而父母在為子女們付出的同時
圍繞着這份愛意也産生了許多法律糾紛
如果子女不幸先于父母去世
此時受贈與的房屋作為遺産該如何處理?
若有多名繼承人又該如何分割?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江某(男)原系夫妻,1986年5月育有一子小江,1992年二人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小江由江某撫養。1996年2月江某又與李某(女)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共同撫養小江,後雙方離婚。原坐落于濟南市槐蔭區某處房屋系江某名下的不動産,2008年江某将上述房屋經公證贈與小江,2011年該房屋拆遷後小江獲得安置房屋一套,2018年8月小江将該安置房屋出售,獲得賣房款100萬元,小江将全部賣房款存入某銀行。
2016年起小江與其生母張某一起生活,2018年小江患病,并于2020年去世,小江生前未婚未育,去世後100萬元存單由其父江某保管。小江去世後,張某起訴江某要求分割小江的100萬元遺産,李某經申請後作為原告參與訴訟。
江某辯稱,兒子小江所留賣房款,是自己考慮到為了孩子以後結婚生子,所以才将房屋過戶給兒子小江,不應作為遺産進行分割。且小江一直由江某撫養,張某自離婚後未管過孩子,無權分割孩子的賣房款。
争議焦點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小江的100萬元遺産該如何分配?
02 法院審理
本案系繼承糾紛,繼承從被繼承人小江死亡時開始,其生父母江某、張某為法定繼承人;此外,因小江不到十歲時便與其父江某及繼母李某共同生活,李某與小江之間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因此,李某也系小江的法定繼承人。
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小江名下的100萬元存款系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小江去世後,該100萬元存款應作為遺産由張某、江某、李某繼承。這100萬元存款系小江出售安置房屋所得,小江拆遷安置前的房屋系其父江某無償贈與給小江,父母在孩子成年後贈與孩子财産多是基于讓孩子能據此成家立業,從而有更好的生活,将來也能更好的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但是小江去世後,江某贈與财産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同時考慮到三名繼承人對小江盡撫養義務的具體情況、小江生前與張某共同生活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江某應多分部分份額,李某應少分一些。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江某繼承70萬元,張某繼承25萬元,李某繼承5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繼承糾紛。一般而言,此類案件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時應遵循均等原則,但是本案比較特殊的地方在于遺産來源于孩子生前受父母一方贈與的房産,且有多名繼承人參與繼承。如果機械适用均等分割的遺産分配原則,可能會造成案件審理的不公。為此,本案适用民法典規定的“公平原則”,綜合考慮遺産來源、三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義務以及被繼承人成年後、去世前與生母共同生活等多重因素,對遺産進行了“不均等”分割,力求公平公正處理案件。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轉自: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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