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群主移出群聊”
……
現如今,
微信群已成為很多人工作和生活的必備。
如果因拒改昵稱而被移出群聊,
你能接受嗎?
北京互聯網法院
就審理了這麼一起案件:
北京一位業主錢某因為沒有按管理員要求修改群昵稱,被該群管理員移出群聊。
錢某認為,管理員要求群成員修改群昵稱備注樓号、房間号的行為侵犯其隐私權,并将其擅自移除出群聊,故将管理員林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設立群規是微信群組織自治性的集中體現。同時,錢某是否在微信群中并不會實質性損害錢某在該群社交功能範圍内可以獲得的相關信息。
法院裁定駁回錢某起訴,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裁定已生效。
該案件引發網友關注和熱議,不改群昵稱就被“踢”,群主可以這麼“任性”嗎?
01
為什麼業主主張隐私權被侵犯會被駁回?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電話号碼等個人信息,無疑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進入或退出各類互聯網群組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即加入或不加入某互聯網群組是公民的個人自由,也可由互聯網群組内的成員自主選擇。
而群管理員基于“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實,要求群成員備注昵稱,如果成員不備注姓名,有可能存在該名成員并不是本小區業主的可能,管理員進行身份核查符合群内成員在虛拟世界社會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
本案中,管理員林某在虛拟社區的管理行為并未直接侵犯到錢某在現實社會中的隐私權,因此,法院裁定對該案件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02
為什麼群主可以要求群成員修改昵稱?
根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網絡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等,規範群組、版塊内信息發布等行為。
也就是說,微信群、QQ群等各類互聯網群組不是個人的私密空間,需要适度監管,群主也不是“閑差”,應積極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而群主拉群、要求群成員修改昵稱、禁言、“踢人”等行為都是對自治規則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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