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 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納稅調整增加額
1.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财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甲公司2×17年稅前會計利潤為720萬元,2×17年12月12日向A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款項尚未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120萬元。甲公司在銷售時已知A公司資金周轉發生困難,但為了減少存貨積壓,同時也為了維持與A公司長期建立的商業關系,甲公司仍将商品發往A公司且辦妥托收手續。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應交所得稅=[720 (200-120)]×25%=200(萬元)。
2.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确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财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乙公司2×17年稅前會計利潤為780萬元,2×17年12月31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萬元。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應交所得稅=(780 20)×25%=200(萬元)。
(二)納稅調整減少額
1.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财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确認為收益。
☆丙公司2×17年稅前會計利潤為820萬元,2×17年取得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應交所得稅=(820-20)×25%=200(萬元)。
2.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确認為費用或損失,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丁公司2×17年稅前會計利潤為820萬元,2×17年發生研究階段支出40萬元計入管理費用。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應交所得稅=(820-40×50%)×25%=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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