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也該有合理的征收補償?法條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外嫁女也該有合理的征收補償?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财産權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内,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裁判案例:(2019)魯行終1675号
案情簡介:2017年4月,商河縣城中村棚改指揮部發布《西城區搬遷補償方案》,載明:“……根據我縣城市規劃,西城區不再安置宅基地,也不建設安置房,而是實行貨币補償,由村民自行購置商品住房。貨币補償及獎勵标準如下:(一)房屋安置補償費:對于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面積47平方米的标準給予貨币安置補償……”2017年11月15日,商河縣許商街道靠城蘇村民委員會及蘇家第一村民小組出具證明,載明:“王小紅、王小萍原屬我村第一小組成員,出嫁後一直不在我村生活居住,2016年小組調地時其原有的責任田已有村民小組村民一緻表決同意,另行承包給本小組其他成員。王小紅、王小萍也不再承擔小組成員應承擔的義務,現在已不屬于我村民小組成員。”2017年11月28日,商河縣城中村棚改指揮部與王興存(系原告王小紅之父)簽訂許商綜合片區(四期)棚戶區改造項目按人口安置貨币補償協議、許商綜合片區(四期)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貨币補償協議,載明:“根據《西城區搬遷補償方案》,按人口安置補償達成如下協議:乙方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6人;……”,并約定了房屋拆遷貨币補償。王小紅起訴認為房屋被拆遷至今,被告商河縣人民政府未對其進行安置補償,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補償費等各項權利,導緻其至今無房可住,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作出補償和安置決定。
法院認為:第一,關于“外嫁女”能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問題的考量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财産權利的内容。故此,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以侵犯婦女權益為代價所作出的村民會議決定,不能作為否認“外嫁女”能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依據。
第二,關于處理“外嫁女”安置補償待遇問題所應遵循的原則,住房作為家庭的一項重大财産,是維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都不難看出,保障戶有所居是行政機關補償安置所應遵循的原則,避免被征收人流離失所也是其應予考慮的因素。就“外嫁女”而言,她們通常表現為出嫁後戶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離婚後戶籍重遷回娘家,無論何種情形,其家庭或者離婚後本人享有的“在農村或者城鎮隻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購房”這一基本居住權益均應得到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确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責令被上訴人商河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對上訴人王小紅作出補償和安置決定。
百典解讀
長期以來,外嫁女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在征地拆遷時,一直處于利益的“真空”地帶。一些地方在拆遷時,對于外嫁女的補償資格不予認可,不予補償安置,甚至在“村規民約”中明确排除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剝奪其得到補償安置的權利,那麼這是否有法可依呢?
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實行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行政機關有責任也有義務保障其基本居住權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機關在處理“外嫁女”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應在綜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時,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行政機關隻有調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城鎮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補償、福利性購房情況,才能使“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權得到有效保障,同時也避免出現重複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總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權益與其他村民相比,不應有所減損或增加,其應當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對待,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精神,也符合戶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
百典律師在此提醒廣大被征收、被拆遷的村民及其家屬,征收拆遷應當一視同仁,每一個村民都享有得到公平合理補償的權利,如果您的權利受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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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趙璐瑤
編輯 | 新媒體運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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