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雖然已銷售,但業主還沒有拿到鑰匙,物業服務費用應由誰承擔呢?
怎麼界定是否交付房屋
白先生和劉女士在環太湖大道的一小區買了一套290多平方米的住宅,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13年8月31日,兩被告共計拖欠物業服務費38000元。前期物業公司屢屢催費,但是白先生和劉女士辯稱,他們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物業服務協約關系;開發商至今未能交付房屋,屬于前期物業管理問題,原告應向開發商主張物業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前期物業公司把兩業主告上法院,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所有權登記信息索要費用,但兩業主一口拒絕:“房屋還沒有交給我們入住,憑什麼要我們付錢?”一審法院于今年1月16日作出判決:白先生和劉女士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違約金5400元。
宣判後,白先生和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但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可以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提供服務、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物業公司可向建設單位主張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物業公司向白先生和劉女士追讨物業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業主沒拿到鑰匙用不用交物業費,主要還是看房地産公司是否有書面交房通知,一般都是整體交房的,物業費統一開始計算,因為個人原因沒有交房則是由業主承擔責任。如果是有房屋質量問題沒有交房,業主應該書面通知開發公司,并保留好書面證據。
你覺得物業費應該從什麼時候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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