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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處8年卻因為女方提出48萬分手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1-19 10:33:31

相處8年卻因為女方提出48萬分手?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11月22日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王思遠 黃洋)戀愛6年,女方給了男友128萬元,分手想要回,結果卻發現沒有要回的“理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相處8年卻因為女方提出48萬分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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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處8年卻因為女方提出48萬分手

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11月22日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王思遠 黃洋)戀愛6年,女方給了男友128萬元,分手想要回,結果卻發現沒有要回的“理由”。

林女士與王先生自2015年起戀愛。在交往過程中,雙方資金轉賬不斷,主要用于淘寶購物、美團外賣、信用卡還款、還貸款等。

在6年的交往中,林女士陸續向王先生轉賬128萬元。2021年2月,兩人鬧崩,為了要回這128萬元,林女士和王先生對簿公堂。

林女士說,雙方以結婚為目的進行交往,其向王先生的轉賬主要是替其償還各種債務。這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現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應該返還其所贈财物。王先生認為,相互轉賬款項均用于雙方日常生活開支,不應該返還。

江漢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原、被告戀愛期間因經濟交往所形成的贈與合同糾紛。争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還是戀愛生活中的一般贈與。

法官介紹,結合現有的證據,雙方在長達6年的戀愛過程中,相互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金額少則幾元、幾十元,多則幾百元、幾千元,偶有上萬元,轉賬次數達數千次,均無任何備注,贈與的款項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開支,部分用于償還債務,也多含有增進情意的特定含義,應為日常消費性質,屬于一般贈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金錢贈與經轉賬支付後完成财産的權利轉移,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撤銷。

但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則不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特殊贈與指的是彩禮或者大宗、大額特點的不動産和特殊動産,一般要視為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雙方分手,未能結婚,條件無法成就,贈與方有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财物。

本案中,林女士主張其系以結婚為目标的附條件贈與無充分證據證實,因此,法院駁回了林女士要求王先生返還贈與款項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提醒,在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相互贈送禮物表達情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交往中,也需保持理智,既不能把金錢當做衡量愛情的籌碼,也不能被感情沖昏頭腦而肆意揮霍錢财。為避免雙方在分手後産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在經營感情的同時,也應該做到:大額轉賬要慎重,注明用途留書證,避免争議無依據。

來源: 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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