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CNSPHOTO
基于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内,關于共享單車ofo、共享汽車平台“TOGO途歌”押金難退等從商業蔓延至社會化的問題事件增多,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态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統稱“辦法”),向社會征集意見。
據悉,辦法涉及的範圍包括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在上述辦法中提及,交通運輸新業态的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于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具體來看,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其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号内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而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态單個用戶賬号内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辦法強調,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
此外,辦法還明确提出,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資金餘額的40%;運營企業隻能将用戶預付資金用于其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産、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同時,運營企業還要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的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辦法明确提出,一旦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應當于當日(至遲次日)基于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因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服務協議中的扣除押金條款,運營企業在向存管銀行提供經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或取得用戶授權後,由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存管銀行可按協議約定,将扣款從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至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
不可否認,目前的共享單車市場可謂是喜憂參半,有的共享單車企業邁出了“免押金使用車輛”的步伐,但也有的共享單車企業深陷于“用戶押金退款難”的泥潭。此前,曾有媒體報道了某些共享出行企業用戶押金從事其他用途的情況,雖然涉事企業對此均予以否認,但如何從制度上限制企業挪用押金也成為了業内人士和消費者關心的問題。
辦法提出,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押金,應當按規定劃轉到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情形外,不得辦理轉賬。除退還用戶押金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向該賬戶外的其他賬戶轉出資金。
辦法還指出,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确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台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規避用戶紮堆兒退款可能帶來的退款速度慢情況,辦法要求,采用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及退還期限超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的應急保障機制。而在必要時,還應由運營企業先行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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