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都是由公安機關中監管支隊進行管轄,這幾乎就是二者之間唯一的相同之處,而區别就太大。
拘留所實際上應該叫行政拘留所。一般是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治安管理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而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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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單一的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拘留不超過15天,同時違反兩種以上治安管理行為的合并處罰,行政拘留不超過20天。
治安管理處罰是我國的司法特色,在公安機關在進行治安管理執法過程中,除了執行辦案智能外,還具備着類似國外法院的審判職能,比如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做出的處罰決定,就具有類似法院的判決書智能。
此外,對于法院執行的司法拘留人員,一般也在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所執行。
對于在行政拘留所執行拘留的,對于被拘留人員來說,都是最終處罰,但是看守所卻截然不同。
看守所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執行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兩種刑事強制措施的場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強制措施,其中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有拘留、逮捕兩種。而看守所就是這兩種強制措施的執行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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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執行期限不超過37天。
逮捕一般由檢察院或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7個月。
一旦行為被執行拘留和或者逮捕,那麼這僅僅是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而已,遠未結束,以後還有面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調查,以及法院的審判等諸多環節。
此外刑事判決後,刑期不足一年的(需要折抵在看守所的期限)的犯罪分子一般也在看守所内執行。
來源:悟空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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