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上訴狀,申訴狀和再審申請書這幾個詞,相信對于有過相關訴訟經曆的當事人來,提起來都是一把辛酸淚。加入自媒體一個多月,有幸得到一些朋友的信任,看到他們親朋的案件資料,特别是申訴狀和再審申請書,很有感觸。不論是律師寫的還是自己寫的,難敲開司法救濟的大門都難上加難,更遑論撥亂反正,獲得改判。
相對于申訴和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上訴針對的則是尚未生效的裁判,是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裁判不認可的方面進行針對性的反駁,以便在二審階段能獲得更公平公正的結果。不利的是上訴的時間相對較短,民事案件十五天,刑事案件十天。本以為勝券在握,收到裁決書卻是跟預想大不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在一審階段覺得對自己有利,能提供的證據,基本都上了,現在又要去找新的證據來推翻法院認定的事實,時間又短,難度可想而知。上訴狀内容就容易犯下以下幾個通病:
一、上訴狀完全按照起訴狀或答辯狀中自己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來寫。
這種情況比較容易發生在沒有請律師,自己參與訴訟的情況下。認為自己該說的都說了,是一審法官認定事實不對,裁決不當,把希望寄托在二審法院,期望能有所改變, 除卻極少數有重大程序違法或定案證據瑕疵的,基本上都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上訴狀主觀意見過多,通篇都講的是自己的想法。
這種情形也常發生在自己個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身上。作為案件的當事人,親自經曆了整個案件經過,主觀意志比較強烈,針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不認可的地方就列舉自己認為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來辯駁,極易陷入當局者迷的狀态。
三、沒有針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去進行質證。
這種情形也較為常見,一審庭審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舉證及質證,法院裁決中會對認可的事實進行表述,法院裁決認可的事實不一定就是客觀事實,當事人對于這樣不認可的事實一定要逐字逐句地斟酌,想辦法找到能夠予以反駁質證的證據,在上訴狀中提交。
四、刑事案件二審的開庭審理申請
很多的刑事上訴案件,都隻是進行書面審理而不會進行開庭審理,這是法院可以自行決定的。但不表示就不可以開庭審理,特别是一審中當事人的辯護權利沒得到保障,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引起這方面大多數是因為辯護律師的業務能力所緻。我了解過一起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辯護律師卻在庭審中作有罪,罪輕辯護的案件。還有一起辯護律師全程沒有對檢察院的起訴事實及證據做任何質證,甚至連犯罪嫌疑人的最後陳述權都不提前告知的。刑事二審的開庭審理,對于一些一審裁決明顯罪責不相當的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再審申請書和申訴狀也容易犯上述三個通病,對于能改變生效裁決的新證據,收集更是難上加難。有些案件過去已久,代理的律師多半也是中途接手,針對生效裁決中認定的某些事實和證據,不認可的也不會告知被代理人或近親屬去收集整理,不少是寫完上訴狀和申訴狀就完事了。上述情形是個人看到幾個朋友的案件資料有感而發,僅供參考。作為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所論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歡迎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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