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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和縣令有什麼不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16:30:05

知縣和縣令有什麼不同?對于今天的人來說,“知縣”和“縣令”都是縣官,但是在古代的時候,他們的職務卻并不相同作為國家最底層的行政官員,知府和縣令,在不同的時代有着不同的稱謂,職務管轄的範圍也不盡相同,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知縣和縣令有什麼不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知縣和縣令有什麼不同(知縣和縣令)1

知縣和縣令有什麼不同

對于今天的人來說,“知縣”和“縣令”都是縣官,但是在古代的時候,他們的職務卻并不相同。作為國家最底層的行政官員,知府和縣令,在不同的時代有着不同的稱謂,職務管轄的範圍也不盡相同。

“縣令”一職的出現,要早于“知縣”,且權力較大。秦朝的時候,國家把萬戶以上的地方官稱為“縣令”,萬戶以下的則叫“縣長”。西漢承襲秦制,後來取消了“縣長”。

宋朝的時候,朝廷外派到地方上當縣官的人,假如解除了原職,隻管理地方,就叫做“縣令”。假如他隻是兼職當地方官,則叫做“知縣”。到了明朝以後,國家就統一了稱謂,隻有“知縣”,沒有“縣令”了。

一、宋代以前的“縣令”、“知縣”

中國從春秋戰國時期起,出現了縣級行政單位。當時這些國家的地方長官,有着不同的稱謂。有的稱“大夫”,有的稱“宰”、“公”、“長”。而在秦、齊、楚,則稱之為“令”或者“尹”。

秦統一中國之後,開始把縣級地方官員稱為“縣長”或者“縣令”,就是綜合各國的習慣來定的。當時“令”的級别高于“長”。縣令管轄的人數也比縣長多。

西漢建國之後,襲用了秦朝的官制,稍加改革。漢代初期,國家人口銳減,很少有萬戶以上的縣。于是在正式公文中,取消了“縣長”的稱謂,隻設縣令。

“知縣”的稱謂出現得比較晚,一般認為“知縣”是唐末開始出現的。唐末藩鎮割據,連年爆發戰争,官吏更換頻繁。如果找不到合适的人選,隻能讓人“代理”,這種“代理”縣務的人就叫知縣。

“知”從字面兒上的理解是:懂得、通曉的意思。略等于今天說的“達人”。當國家找不到适合的人擔任縣令,朝廷就委派通曉縣中事務的人去當“代理”縣官,就叫做“知縣”。

最初的“知縣”并不是一個正式的職務,到了宋朝才漸漸被固定下來。宋朝的國家慣例,由京中派往地方的官員,假如是京官,同時擔任地方官,就叫做“知縣”。假使他卸除了原有職務,隻擔任地方縣官,就叫做“縣令”。

宋朝這種内官兼職的現象很普遍,一般幾個月,但是也有人會兼職好幾年。比如北宋嘉祐元年,包拯擔任刑部郎中,這是他的主要官職。同年十二月,他兼任了開封府尹,就叫權知開封府,暫時讓他代理開封府。

包拯當代理府尹的時間,大約是6個月,不算特别長,但是也不算特别短。宋初的知縣、縣令權力比較大,有的人一代理就是很多年。任職期間“知縣”和“縣令”的職業範圍,權力大小并無不同。

二、知縣、縣令合二為一

遼、金是漢化較深的朝代,他們的官制和中原幾乎一樣,所以他們的縣官也叫“縣令”。元代的時候,國家推行了一套複古的政策。在官制上模仿了秦朝的制度,不但恢複了左右丞相,又開始起用“令”、“尹”。因此當時的一個縣,是由達魯花赤和“縣尹”共同來管理。

朱元璋創建明朝之後,恢複了宋朝的官制,一度縣令和知縣并存。不過,明朝的情況和宋朝大不相同。明朝的政治很長一段時間都十分穩固,官員各司其職,沒有必要設置“代理”知縣。

再加上朱元璋推行辦公簡化,拼命壓縮地方機構人員編制。所以,内官兼職的現象較少,于是“知縣”和“縣令”就沒有同時存在的必要了。

三、縣令、知縣的職權範圍

秦代之前的縣令權力比較大,當時地方上的令、尹手上有一定的軍事指揮權。他們除了平時負責管理農業、手工業生産,處理治安事件,還要負責國家的稅收和征兵活動。

漢朝的時候,方國的縣令叫做相,權力之大,不言而喻。一直到了南宋以後很長一段時間裡,國家仍然按照六部的分類方式來管理地方,縣令、知縣統領吏、戶、禮、兵、刑、工六房,仍然可以充當“軍使”。

由于縣官是與百姓走得最近的官員,因此宋代國家非常重視縣令的任命,在找不到合适的人時,先指派中央信任的官員來兼職,當知縣。

元朝的時候,國家對地方上實行了雙重管轄制度。“縣尹”不但不再充當軍使,處理民間事務和稅收的實權,也被大大地削弱。

明朝國家收攏了權力,把地方縣令改為知縣,所有的地方官吏都是皇帝的“代理人”。因此再叫他們“令”就不合适了,還是叫“知縣”更合适。

明代知縣一般不處理婚姻、财産等普通民事案件,隻要不出人命,這些事統統交給裡老和鄉紳來處理。但是事實上,明朝知縣的工作并不清閑,反而因為國家削減了縣中的編制而變得十分繁忙。

從前的知縣,身邊通常有一個縣丞,一個主簿、一個典史和六房書吏當幫手。明朝的縣令,有時候就隻有一個縣丞當助手。再加上明代官員低薪,部分明代知縣生活非常困難,甚至要靠搞副業才能活得下來。

清朝的官制是照搬明朝,知縣的情況也大緻相仿。

結語

中國人的稱謂問題,現象十分複雜。縣級長官,在不同的朝代,不同的地區,叫法完全不同。大緻上來說,秦朝以前的縣官有叫“大夫”的,有叫“令”、“尹”、“長”的,也有叫“相”的。秦漢時期,根據縣中人口數量的多寡,少的就叫“縣長”,多的(萬戶以上)就叫“縣令”。

“知縣”的稱謂,最早流行于唐朝末年,也就是“代理縣令”。唐朝不用“縣長”的叫法,他們叫“縣令”、“知縣”,有時候也叫“知印”。宋朝的時候,朝廷内官兼任外職的叫做“知縣”,專職的人員就叫“縣令”。元朝叫“縣尹”,明清都統一叫“知縣”了。

總體上來說,“縣令”是國家正式的官職,“知縣”在明代以後才算正式官職。早期的縣令權力比較大,元代以後,縣級官員的權力逐漸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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