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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部法條解讀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1 01:36:50

民法典1260個條文中,共有參照性規定34處,其中有參照适用其他法律(如參照适用公司法律)的,也有參照适用其他章節(如其他合同參照适用買賣合同規定)的,也有直接規定參照處理等情形的(如參照市場價格)……現彙總推送并作必要提示,歡迎了解。

民法典全部法條解讀(民法典34處參照性規定梳理及相關提示)1

民法典全部法條解讀(民法典34處參照性規定梳理及相關提示)2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适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适用本編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注:此處“本編第三章第一節”指民法典總則編法人章一般規定節。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确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适用前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 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适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注:此處“本章”指民法典物權編第8章(“共有”一章)。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适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參照适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适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注:此處“”本編”指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編)。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适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注:此處“本章”指民法典物權編第14章(居住權一章)。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

抵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财産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确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适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财産。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财産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九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适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适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注:此處的“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指物權編抵押權章最高額抵押權一節。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财産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産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财産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适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适用本編規定。

注:此處“本編”即指合同編。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适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适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注:此處“本編”即指合同編。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争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二十一條 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确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适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注:此處“本章”指“合同的履行”一章。

第六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權,在标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将标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标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适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第六百四十六條 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适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适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内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适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适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

(二)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将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标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緻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注:民法典第793條是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的規定。

第八百五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适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二條 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适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适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産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适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六十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注:此處“本章”指民法典合同編第25章(“行紀合同”一章)。

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注:此處“本章”指民法典合同編第26章(“中介合同”一章)。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産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适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适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号、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适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适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适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來源:走近民法典、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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