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中院在一起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案件過程中,發現某公司在一審中有虛構債務行為,建議一審法院對其依法予以司法處罰。
A公司與劉某訂立了《服務合同書》,約定A公司為劉某的餐飲項目提供運營指導和管理培訓等服務,并就具體事項、費用等作出約定。
後A公司以劉某存在私自采購物料等行為,訴請解除合同、支付管理費、賠償損失以及返還欠款8140元。劉某以A公司提供的物料存在質量、數量等問題為由提出反訴。
主張的所謂借款實為貨物退款
A公司訴請中主張劉某返還借款8140元,但一審法院根據微信群聊天記錄查明,該款項顯系購買物品的退款,而非A公司所主張的借款,故一審法院對A公司的該項訴請,以無事實依據且違反誠信原則為由不予支持。同時,劉某的反訴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均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劉某不服,上訴至杭州中院。
一審不支持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還應處罰
一審法院對于A公司主張欠款8140元,雖然根據查明事實未予以支持,但對A公司在訴訟中的不誠信行為未予處罰,故杭州中院建議一審法院對該行為進一步審查處理。
近日,一審法院結合查明的事實,即A公司在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虛構劉某向其借款8140元,并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決定對A公司罰款50000元。A公司未在罰款決定書指定期限内申請複議。
法官答疑
為何本案在二審訴訟期間仍由一審法院對A公司的行為進行處罰?
杭州中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A公司在一審訴訟期間存在虛構借款的行為,妨礙了一審法院審理本案。鑒于該行為行為發生于一審訴訟期間,且一審法院對此已經查明并認定了A公司的不誠信行為,但未對其予以處罰,故對此由一審法院進行處理為宜,杭州中院建議一審法院對A公司依法予以處罰。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诽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何A公司虛構借款金額僅為8140元,罰款金額高達5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起點為5萬元,故即便A公司虛構借款的金額僅為8140元,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客觀存在,法院仍對其處以5萬元的罰款。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币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轉自:民一庭
漫畫來源于網絡
來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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