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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由淳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靳某等5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标、妨害作證案,在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指控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靳某在未獲品牌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委托被告人李某實際控制、曹某負責管理生産的兩家代工廠生産假冒的煙酰胺精華液。同時,靳某委托一家防僞科技公司生産假冒防僞标簽,夥同曹某等人采購玻璃瓶,委托另外兩家公司生産假冒精華液包材,并将上述物品運至上述代工廠,用于灌裝、包裝。
01
2019年3月至12月,上述兩家代工廠生産并向靳某銷售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計368萬餘瓶,每瓶出廠價為 1.585元 或 1.95元,累計銷售額約682萬餘元。為擴大産量,其中一家代工廠還委托被告人許某經營的公司生産假冒的涉案商品36萬餘瓶,每累計銷售額約45萬餘元,非法獲利18萬餘元。
02
2019年,被告人靳某将上述假冒涉案商品通過線上旗艦店、線下渠道進行銷售,價格從9.9元/瓶到238元/瓶不等,銷售總量200餘萬瓶,累計銷售額達2520餘萬元。
03
2020年,被告人李某、曹某、馮某得知公安機關正在調查假冒某品牌煙酰胺精華液一事,但拒絕向公安機關提供與該品牌精華液有關的銷售訂單、出貨單、會計憑證等證據,同時組織公司相關生産、财務人員開會,要求相關人員銷毀上述證據,并統一口徑,不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阻撓公安機關調查。
檢察機關認為
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許某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特别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指使他人作僞證,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被告人馮某的刑事責任。
整個庭審曆時近5個小時,檢察機關針對指控的事實,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法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5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意見。本案将擇期宣判。
法條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來源 | 杭州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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