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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勞動關系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1 16:35:36

認定勞動關系标準?一、勞動關系的法理認定,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認定勞動關系标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認定勞動關系标準(勞動關系的認定規則)1

認定勞動關系标準

一、勞動關系的法理認定

1、人身隸屬性

勞動關系确立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則處于管理者的地位,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2、生産資料和生産力結合屬性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屬于生産力要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工作所需的場地、設備、設施,屬于生産資料要素,體現了勞動關系是生産資源與生産力結合的屬性。

3、勞動對價屬性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力,用人單位給付勞動報酬,體現了勞動關系的對價有償屬性。

4、國家幹預屬性

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不僅要體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真實意思,更要遵守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政策,體現了勞動關系的國家幹預屬性。

二、勞動關系的法律認定

《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号)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層次,主要從四個方面認定勞動關系:

1、主體資格合法性

主體資格合法性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是合法的用人單位:

(1)中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是合法的用人單位;

(2)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視為合法的用人單位;

(3)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是合法的用人單位;

(4)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

(5)非法用工單位和外國企業以及其在華分支機構不具有主體資格合法性;

(6)自然人由于不是用人單位,也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

主體資格合法性要求勞動者必須是合法的勞動者提供者:

(1)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

(2)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是合法勞動法主體,存在一定争議;

(3)未獲得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

(4)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自然人不是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

(5)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工作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6)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具備勞動者資格;

(7)企業黨組織書記、工會主席、經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屬勞動者範疇。

2、從屬性

從屬性體現的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命令與服從關系。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命令和指導,勞動者必須服從。

3、組織性

組織性要求勞動者的工作是用人單位整體工作的一部分,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一員,即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有組織性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場所。

4、報酬性

報酬性決定了勞動者的勞動是無償的,且必須是用人單位給付,不能是第三方給付,但是,第三方受雇主委托給付的除外。

三、勞動關系的實務認定

實務中,很多材料都可以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證據,如:

(一)工資憑證;

(二)社保繳費記錄;

(三)工作證;

(四)考勤記錄;

(五)應聘登記表;

(六)工作照片;

(七)工作服;

(八)郵件收發記錄;

(九)微信記錄;

(十)短信記錄。

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勞動關系的認定非常靈活的,不能說具備上述證據,就一定認定勞動關系,也不能說,不具備上述證據,就一定不能認定勞動關系。

實務認定雖然靈活,但是都有一個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如證據證明雙方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則認定勞動關系,反之則認定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勞動關系認定争議的處理,需要注重從學理、法律層面理解勞動關系的特征,進而指導相關證據的收集。

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訴單晶晶勞動争議糾紛案——最高院公報勞動争議案例裁判規則彙總(2004-2020)之十一

裁判摘要】《勞動合同法》第82條關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懲戒。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文件的内容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明确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具有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則該文件應視為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提出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依據泛太物流公司提供的《工作職責》的内容,單晶晶負責公司員工的檔案管理工作,其雖否認負責上述工作,且否認《工作職責》中自己簽字的真實性,但經本院釋明,其未申請對上述簽字的真僞進行鑒定,應當承擔上述事實不能查明的不利法律後果,即本院對《工作職責》的證明力予以确認,采信泛太物流公司關于單晶晶負責員工檔案管理的主張,但僅憑借單晶晶負責保管檔案以及其持有部分泛太物流公司文件的事實并不足以證實泛太物流公司曾與單晶晶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書。反而,單晶晶持有的《員工錄用審批表》中明确約定了其工作部門、工作地點、聘用期限、試用期、工資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樹平的簽字,上述審批表内容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特别是上述《員工錄用審批表》現由單晶晶持有并由其作為證據提供,即其認可上述審批表的内容,因此本院認為該審批表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

四、 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争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産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内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産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争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

第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内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内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确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

一、關于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360号文的規定,廠長、經理是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二、關于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按照勞動部勞辦發[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規定,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1.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勞動法。

12.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10.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号)的規定,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

11.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号)的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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