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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禮品财物就一定是受賄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1 07:18:23

收受禮品财物就一定是受賄嗎?基本案情師某某,A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屈某某,B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收受禮品财物就一定是受賄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收受禮品财物就一定是受賄嗎(收受打折消費卡)1

收受禮品财物就一定是受賄嗎

基本案情

師某某,A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屈某某,B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6月,師某某代表A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與B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老年公寓項目投資協議。後經師某某多次協調,B置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取得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為得到師某某的支持和幫助,屈某某于2015年、2016年春節期間各送其面值5萬元某遊泳館會員卡。2017年9月,屈某某在某茶社宴請師某某時,發現該茶社剛好開展充值1萬元送1萬元促銷活動,遂支付1萬元取得面值2萬元的茶社消費卡,并在宴請結束後送給師某某。

分歧意見

對于師某某收受3張卡的行為為受賄犯罪并無争議,但對收受面值2萬元的茶社消費卡,受賄數額具體怎樣認定,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于師某某所收受的面值2萬元茶社消費卡,應以屈某某購買該卡時實際支付的1萬元為準。茶社通過打折辦理消費卡的促銷活動使消費群體得以固定,充值1萬元送1萬元實質上是茶社五折優惠的商業經營手段。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于賄賂犯罪中具有代币功能的消費卡等财産性利益,不能一概而論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計算行受賄數額。屈某某購買消費卡實際支付的1萬元資費系其行賄成本,打折優惠的1萬元系商家讓渡的經濟利益,如無優惠活動,屈某某則應另行支付1萬元資費。師某某主觀上明知收受的消費卡面值2萬元,客觀上持卡可在此商家消費2萬元的餐飲服務,因此應以消費卡的面值2萬元為準認定行受賄犯罪數額。

分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購買消費卡所支付的1萬元系屈某某行賄實際支出成本。屈某某為與師某某拉近關系取得其職務上的關照,在宴請師某某時發現茶社開展充值1萬元送1萬元打折促銷活動,遂支付1萬元取得面值2萬元的茶社消費卡。屈某某購買消費卡系其為完成行賄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預備行為,所花費的1萬元系其行賄犯罪預備階段所付出的實際成本。

(二)消費卡的使用受到商家一定的約束,例如不能兌現、在指定地點使用等,這就決定了消費卡與現金不能等同認定。從表象上看,師某某持2萬元面值的卡可以在茶社享受相應價值的餐飲服務,但實際上茶社辦理該筆充值業務所收到的營業收入隻有屈某某支付的1萬元。師某某持卡的每一筆消費實際上系茶社基于所獲取的1萬元營業收入所提供的五折優惠,與收受2萬元現金在茶社進行消費兩者之間不能享有等同權益。反過來看,如果師某某自己去茶社辦卡,同樣隻需要付1萬元就能得到2萬元卡,因此行賄人所送利益就是辦卡的1萬元,其他利益是商家給非特定人的。

(三)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系對向性犯罪,行賄犯罪數額與受賄犯罪數額兩者數額應一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财産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币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此條規定,明确了各種卡券以行賄人實際支付的資費進行計算。這是因為在認定受賄犯罪時,行賄人的供述是證人證言,如果行賄人在商家打折促銷期間以1萬元購買了2萬元的消費卡用于行賄,此時行賄人的行賄數額是1萬元,而對受賄人以2萬元的受賄數額認定,顯然缺乏嚴謹性。

張衛星 徐佳紅(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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