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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與押金有何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0 23:45:45

在簽訂合同等經濟活動中經常會有一方交納定金、訂金或者押金的情況,較難區分,那麼到底三者有什麼不同的法律效果呢?

訂金與押金有何區别(定金和押金的區别)1

一、定金、訂金、押金的定義

定金: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币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限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股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可視為預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先受償。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标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

二、定金、訂金、押金的區别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标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産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并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常見的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

押金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債務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對受押人而言,1、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若出押人欠繳費用,受押人可從押金中扣除抵充;不過,出押人無填補已扣押金的義務。2、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返還租賃物、承包物,或者已正當履行其職務的,受押人應當返還押金,或者返還已扣除損害賠償後押金的餘額。3、當債務人的其它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受押人就押金有優先受償的權利。4、押金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利息,歸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出押人而言,1、依合同規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實務中,押金的交付往往還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個條件。2、押金返還請求權。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基于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當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并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後返還押金。

三、溫馨提示: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費協議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在簽協議、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譽、能力水平。如果商家做出了口頭承諾,在簽訂協議書時必須将他們的承諾寫進去,書面化以保留證據,不要因怕麻煩,礙于面子等不寫進協議,給自己的消費帶來隐患。提倡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避免盲目、沖動消費,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經濟成本和訴訟風險。

訂金與押金有何區别(定金和押金的區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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