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定》指出,相關單位在3300-4200MHz和4500-5000MHz頻段内申請設置和使用5G基站及其他無線電台(站)時,應當按照本規定開展幹擾協調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開展必要的幹擾協調工作,依法進行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許可,發放無線電台執照。
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應該按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在完成與同頻、鄰頻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的幹擾協調後,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台執照,并按照無線電台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開展無線電業務。未取得無線電台執照,5G基站不得發射無線電信号。
《管理規定》稱,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所獲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使用5G頻率。3300-3400MHz頻段内的5G基站限室内使用,遇有相互幹擾問題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同時,5G基站的設置和使用不得對同頻段、鄰頻段其他依法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産生有害幹擾。
為避免5G基站幹擾3400-4200MHz頻段内依法設置的衛星地球站及測控站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原則上由3300-3700MHz頻段内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有關費用承擔的實施辦法另行發布。為避免5G基站幹擾固定業務台(站)、射電天文台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技術改造等費用,由在同頻段設置使用5G基站的單位承擔。
《管理規定》還指出,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和審批以下新申請的無線電台(站)設置和使用許可: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頻段内的地面固定業務台(站);3400-3700MHz頻段内的空間無線電台和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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