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院執行局 法學悅讀匯館
針對山東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根據執行法律規定,參考相關指導性案例,經山東高院執行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山東高院執行局編印了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系列,以規範山東執行實施行為,提高山東執行審查水平,加強對山東執行工作的指導。山東高院執行局将結合執行工作實踐,在2020年陸續編印發布《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一)(二)(二)》以及《到期債權執行疑難法律問題審查參考》,以期執行疑難問題解答,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提供工作幫助和智力支持。
問題總目次━ ━ ━ ━ ━
一、立案程序問題
問1:申請執行“先予仲裁”裁決,法院是否受理?問2:裁判文書生效後,被告死亡,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如何列被執行人?問3:在行政非訴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為其他主體?
二、執行實施措施
問4:執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時如何保證所扣物品的真實性?是否需要鑒定人員和公證處人員在場?對該類物品如何進行評估拍賣?問5:網上拍賣、變賣土地流程結束後,又有人提出購買該土地,法院如何操作?問6:被執行人的另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時,如何認定“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問7: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時,法院如何掌握審查标準?問8:凍結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應通過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扣留,還是凍結被執行人在銀行開立的工資賬戶?問9:凍結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如何确定協助義務人?問10:執行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應采取何種處置方式?問11: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個人,能否執行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有的财産?問12:生效法律文書内容為交付特定資料,但未明确該資料具體包含的内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對交付的具體内容産生争議,應如何執行?問13:被執行人的财産經依法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債的,對該财産是否必須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問14:執行法院能否對拍賣流拍後退還的财産,繼續采取執行措施?問15:首封法院在涉案财産拍賣流拍,且債權人拒絕接受抵債的情況下解除查封,輪候查封法院對涉案财産的查封發生效力後,能否不經評估拍賣程序,直接裁定将該财産以流拍價抵償給輪候查封債權人?問16:在罰金刑執行過程中,執行财産經拍賣未能成交,是否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問17: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名下财産經拍賣流拍後,被執行人的所有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共同申請以以物抵債的方式執行,法院應否準許?問18: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執行時需要對多個債權人進行财産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當事人對分配方案不服應如何救濟?問19: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調解書約定了遲延履行責任,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調解書承擔了民事責任後,是否還需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問20:法院在保全或執行過程中,凍結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已決到期債權後,被執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請執行以該債權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法院應如何處理?問21:執行回轉中,已執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無法返還,當事人對折價賠償數額又不能達成一緻的,法院應如何處理?問22:法院能否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問23:被執行人是房地産開發企業,法院預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時,應如何兼顧商品房買受人的利益?問24:對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商品房,法院應如何采取查封措施?問25:法院預查封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後,開發商、被執行人解除合同的,法院能否繼續執行預售商品房?問26:被執行人為房地産開發企業,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賬戶中的資金?問27: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28:被查封财産設有抵押且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拍賣價款優先受償,首封法院在對查封财産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時,如一拍保留價大于抵押債權數額,流拍後确定的二拍保留價低于抵押債權數額,應如何處理?問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标準”“當地房屋租賃市場”中的“當地”以及“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标準”應如何掌握?問30:涉案标的物為被執行人的唯一财産,該标的物經拍賣或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但該标的物的價值超過債權數額,申請執行人無法補足剩餘價款的,法院是否應當出具以物抵債裁定?能否以終本方式結案?問31:财産分配程序中,對被執行人享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是否有權申請參與分配?問32:法院對被執行财産拍賣價款分配完畢,或者裁定以物抵債後,其他債權人又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應否支持?問33: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利息支付至判決生效之日或者實際清償之日的,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如何計算?問34: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行使追償權申請執行案件,追償的範圍除擔保人代付的款項外,是否應支持擔保人代付款項的利息?問35:申請執行人主張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動産屬于被執行人所有,法院能否執行該不動産?問36:第三人提供執行擔保,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按期履行義務,是否可以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問37:在民事案件執行中,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産所得款項,如同時需協助其他法院執行,應如何确定履行順序?問3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能否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三、執行異議複議
問39:在執行過程中,能否參照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多人提出的異議問題?問40:執行程序終結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何不同?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是否包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問41:法院拍賣、變賣不動産過程中,第三人以享有租賃權等權利為由阻止涉案不動産轉讓、交付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還是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問42:案外人在異議期限内提異議,法院未審查,異議期過後,案外人如何申請救濟?問43:當事人對執行保全裁定不服,進行複議還是提出異議?問44:銀行以法院凍結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系保證金賬戶為由,主張其享有質權,提出案外人異議的,符合何種情形時可以排除執行?問45:在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時,該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是否一律不予審查且不得執行?問46:案外人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但執行異議裁定錯誤告知當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被駁回起訴的,應如何救濟?問47:被執行人是房地産開發企業時,商品房買受人是否有權選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排除執行?問48:執行法院發出拍賣公告後,承租人向法院提交租賃協議,以執行标的物已設定租賃權為由,請求排除強制交付的,法院能否直接帶租拍賣?問49:法院如何準确把握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問50: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主張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執行的,應如何處理?問51:法院受理執行異議後,異議審查中的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需要送達所有當事人?問52:被執行人系房地産開發企業,買受人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且已辦理預售備案登記,其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該商品房請求排除執行,法院應否支持?問53:被執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異議,法院應重點審查哪些内容?問5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法院如何處理?問55:執行法院受理執行異議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異議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問56:執行過程中,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債權受讓人支付債權轉讓價款情況是否屬于法院審查的内容?問57:涉金融不良債權執行案件,執行法院以被執行人無财産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執行後,銀行又轉讓不良債權,新的債權受讓人以發現可供執行的财産為由,申請恢複執行并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法院應如何審查?問5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其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上述人員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上述人員為被執行人的,應如何處理?問59:執行程序中,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轉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的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債權受讓人向法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應如何審查?問60: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時,債權人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持?問61:申請執行人以公司與股東存在财産或人格混同為由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持?問62:執行标的涉及多個執行案件而被多個法院查封,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異議後,首封法院予以支持并解除查封。案外人持首封法院解封裁定向在後查封法院請求解除查封的,在後查封法院應如何處理?問63:執行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當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書,能否以協助執行通知書替代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問64: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有何區别?問65:執行法院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按被執行人的收入執行,第三人應如何救濟?執行法院應如何審查?問66: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是否應按照到期債權執行?問67:建設工程進度款能否按照到期債權執行?問68:在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時,該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是否一律不予審查且不得執行?問69: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後,不得強制執行到期債權的同時,是否需要撤銷凍結裁定?問70:到期債權在訴訟階段被保全凍結,第三人不服的,應如何救濟?第三人在訴訟保全階段未針對凍結裁定提起複議,進入執行階段後,又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問71:第三人在履行債務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異議,但在執行法院對其強制執行後又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問72:第三人對執行法院在其提出異議後的繼續執行行為不服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如何審查?問73:到期債權凍結順位如何确定?問74:第三人在收到凍結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問75:到期債權執行的順位是否在其它财産執行之後?問76:法院在保全或執行過程中,凍結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已決到期債權後,被執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請執行以該債權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法院應如何處理?問77: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已決到期債權系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到期債權,到期債權執行法院能否直接執行該到期債權?問78: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如何采取措施?
四、執行程序問題
問79:申請執行人對不予受理執行申請、駁回執行申請的執行裁定不服,應通過何種程序救濟?問80: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異議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問81:執行依據為生效仲裁裁決時,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系針對執行依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或者認為執行依據本身錯誤的,對該異議應否受理?問82: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标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法院應否受理?問8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重複提起異議拖延執行的,法院應否受理?問8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裁定結果沒有異議,而對裁定中認定的事實有異議,能否提起執行異議或申請複議?問85:當事人申請執行回轉,是否應适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問86:執行機構收到立案、審判機構移送的民事裁定後實施财産保全時,直接使用該民事裁定,還是根據該民事裁定另行制作執行裁定?問87: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内容為分期履行,在對到期債務申請執行後,執行期間後續債務陸續到期,是否仍應對新到期的債務申請執行?問88: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多個債務人承擔債務,申請執行人隻申請執行部分債務人,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又申請執行其他債務人的,法院應當按照新收執行案件還是恢複執行案件予以立案?問89:生效法律文書确認雙方當事人互負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分别申請執行的,應如何處理?問90:法律文書生效後,法院立案執行前,對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方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原執行依據?人民法院應如何審查?達成或履行和解協議是否引起執行時效中斷?問91:申請執行人撤銷執行申請,法院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後,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時效期間内再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法院應當按照新收執行案件還是恢複執行案件予以立案?問92:法院立案執行後,發現作為唯一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前即已注銷,應如何處理?問93: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财産線索,且沒有明确的義務承受人或可追加、變更的執行主體,應當以何種方式結案?
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93則(word版)
問1:申請執行“先予仲裁”裁決,法院是否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适用問題的批複》(法釋〔2018〕10号)載明:“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因此,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對于“先予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立案執行問題,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問2:裁判文書生效後,被告死亡,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如何列被執行人?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被執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之一。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權利人申請執行時義務人已死亡,權利人應當在執行申請中直接将義務人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義務人死亡而取得遺産的主體列為被執行人。如權利人無法提供上述人員信息,應視為被執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規定裁定不予受理。
問3:在行政非訴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為其他主體?
答: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非訴執行案件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終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的請示》的答複(法行〔2000〕16号)載明:“人民法院在辦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出現分立、合并、兼并、合營等情況,原具體行政行為仍應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申請機關變更被執行人。對變更後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上述答複對行政非訴執行中變更被執行人做了規定。根據上述答複精神,結合行政非訴執行的實際情況,對确需變更申請人為其他主體的,可參照民事執行中變更當事人的有關程序進行辦理。
問4:執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時如何保證所扣物品的真實性?是否需要鑒定人員和公證處人員在場?對該類物品如何進行評估拍賣?
答:人民法院扣押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的程序要求,根據扣押物品的實際情況造具清單并妥善保管。法院實施扣押行為,不負責所扣押物品的真實性,也無需鑒定人員和公證人員在場。因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的真僞需要專業機構鑒定,其真僞直接影響該物品的起拍價及競買情況,且該類物品也不具備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的條件,因此,可引導當事人在最高法院詢價評估系統中的評估機構名單庫珠寶玉石首飾分庫中,協商或随機确定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進行網絡拍賣。如果雙方當事人一緻要求通過議價方式而不通過委托專業機構鑒定評估,也可以直接由雙方協商确定處置參考價,但在網拍公告中必須對拍品的現狀進行展示,并作出特别說明:“該拍品以實物現狀為準,未經專業機構鑒定,法院不承擔拍品成分的确定及瑕疵保證責任。”
問5:網上拍賣、變賣土地流程結束後,又有人提出購買該土地,法院如何操作?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拍賣、變賣土地流程結束後,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如果法院網上拍賣、變賣土地流程結束後,又有人提出購買該土地,應該重新啟動拍賣、變賣程序,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問6:被執行人的另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時,如何認定“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另案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一是執行法院已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線下調查或者搜查,發現的被執行人财産不足以清償所有已知債權的;二是另案申請執行人所涉案件已因無财産可供執行,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但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尚有其他财産可供執行的除外;三是被執行人的其他财産價值較小或者難以處置、變現的;四是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情形。
問7: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時,法院如何掌握審查标準?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受讓人以債權轉讓為由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債權系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二是債權系依法轉讓;三是債權人出具書面材料認可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涉案債權發生多次轉讓的,法院應對債權人是否書面認可其相對的受讓人取得該債權,以及多次轉讓之間是否具有連續性進行審查。
問8:凍結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應通過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扣留,還是凍結被執行人在銀行開立的工資賬戶?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規定,執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扣留、提取收入與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屬于針對不同的财産類型采取的不同執行措施,僅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工資賬戶的銀行存款,并不能産生扣留、提取收入的法律效果。如果執行法院在采取扣留、提取收入的執行措施時,需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開立的工資賬戶内的存款,可在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同時,對被執行人工資賬戶内的存款采取凍結、劃撥措施。
問9:凍結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如何确定協助義務人?
答: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第11條規定,對于凍結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應向股權所在市場主體,還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相關協助文書,存在不同認識,執行實踐中引發争議。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登記事項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屬于公司登記事項,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及變更,并非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登記,國務院尚未出台統一規定,目前,部分省市委托商業或國有資産主管部門、産權交易所、行業協會等辦理登記、備案事項。因此,在未明确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統一登記機構的情況下,凍結被執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應以被執行人股權所在市場主體為協助義務人,法院向股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即構成有效凍結。
問10:執行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應采取何種處置方式?
答:因股票價格公開并實時變動,法院處置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前,不需要另行評估。證券法對股票交易的方式、場所已有明确規定,法院處置股票可以不采取網絡拍賣的方式。執行法院處置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責令被執行人限期自行處置,執行法院通過凍結被執行人資金賬戶控制相應價款;二是指令證券公司限期抛售(強制平倉),法院通過凍結被執行人資金賬戶控制相應價款;三是指令證券公司按照當日收盤價直接抵償給債權人,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四是對申請執行人的股票賬戶先行凍結後,将股票劃至該賬戶,指令證券公司在執行法院監督下限期抛售,并由法院控制相應價款。
問11: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個人,能否執行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有的财産?
答: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個人,對于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有的财産,原則上,應當先行實物分割後執行。對于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會導緻财産價值明顯減損的财産,也可以整體處置。整體處置前,被執行人的配偶願意支付被執行人應有份額部分對應的價款,申請排除執行,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此予以書面認可的,法院可以準許。整體處置時,鼓勵配偶積極參與競買,競買成交後,僅需支付被執行人應有份額部分對應的價款即可。
問12:生效法律文書内容為交付特定資料,但未明确該資料具體包含的内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對交付的具體内容産生争議,應如何執行?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給付内容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律文書主文應當明确特定物的名稱、數量、具體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時間、方式等。”如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交付内容不明确,雙方當事人又不能協商達成一緻意見的,執行機構應當書面征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審判部門的意見,由審判部門作出書面答複或裁定補正。
問13:被執行人的财産經依法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債的,對該财産是否必須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的财産經依法拍賣、變賣未成交,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執行措施”包括強制管理,以及執行法院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等。
被執行人的财産經依法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後,将該财産交申請執行人管理或者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而非必須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問14:執行法院能否對拍賣流拍後退還的财産,繼續采取執行措施?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将财産解封後退還給被執行人,并不意味着被執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亦不意味着該财産成為豁免執行财産。該财産作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财産,仍可用于清償債務。隻要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對被執行人的已解封、退還的執行财産,法院仍可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問15:首封法院在涉案财産拍賣流拍,且債權人拒絕接受抵債的情況下解除查封,輪候查封法院對涉案财産的查封發生效力後,能否不經評估拍賣程序,直接裁定将該财産以流拍價抵償給輪候查封債權人?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的财産經拍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财産的,應當将該财産交其抵債。法律與司法解釋并未要求啟動評估、拍賣程序的法院與裁定以物抵債的法院必須是同一法院。首封法院裁定解除對涉案财産的查封後,輪候查封自動生效,輪候法院有權不經評估拍賣程序而在合理期間内直接裁定将涉案财産以流拍價抵償給輪候查封債權人。如果拍賣流拍日至裁定以物抵債之日間隔較長,涉案财産市場價值較最後一次拍賣流拍時産生較大變化,再以流拍價裁定以物抵債則會顯失公平,在此情況下,不宜直接裁定以物抵債。
問16:在罰金刑執行過程中,執行财産經拍賣未能成交,是否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涉案财物最後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财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财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但無保留價拍賣僅限于“涉案财物”,而罰金刑的執行對象系被執行人的合法财産,不屬于涉案财物,不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問17: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名下财産經拍賣流拍後,被執行人的所有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共同申請以以物抵債的方式執行,法院應否準許?
答: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名下财産經拍賣流拍後,被執行人的所有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經過協商,共同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财産以以物抵債的方式執行,如該申請沒有損害債權人和被執行人的利益,執行法院應當尊重各債權人的意思自治,予以準許。
問18: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執行時需要對多個債權人進行财産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當事人對分配方案不服應如何救濟?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産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财産,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依照該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又無法進入破産程序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分配财産,并制作财産分配方案。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對财産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和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提出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
問19: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調解書約定了遲延履行責任,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調解書承擔了民事責任後,是否還需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第十九條規定:“調解書确定的擔保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确定的民事責任後,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了民事調解書中約定的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民事責任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關系問題。依照上述規定,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民事調解書确定的民事責任後,不再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
問20:法院在保全或執行過程中,凍結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已決到期債權後,被執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請執行以該債權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已決到期債權後,被執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時,如第三人以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到期債權已被其他法院凍結為由提出抗辯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法院應當與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問21:執行回轉中,已執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無法返還,當事人對折價賠償數額又不能達成一緻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0條規定:“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執行标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确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緻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0條沒有規定雙方當事人對于折價賠償數額不能達成一緻應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四條對這種情況進行了明确規定,即: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緻的,人民法院應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在執行回轉中,已執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無法返還,當事人對折價賠償數額又不能達成一緻的,法院應依法終結執行程序,并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另訴解決。
問22:法院能否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
答: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不屬于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因此,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法院可以執行。在執行中,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向房屋登記機關征求意見,并作為确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産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問23:被執行人是房地産開發企業,法院預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時,應如何兼顧商品房買受人的利益?
答:被執行人是房地産開發企業,為避免侵害商品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拟預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應先向不動産登記部門查詢預售商品房的出售情況,即辦理網簽、備案登記等情況。如預售商品房已在不動産登記部門辦理了合同備案登記,法院可不予查封。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系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而進行虛假備案的,法院可予以查封。商品房買受人提出案外人異議的,可以選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排除執行。
問24:對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商品房,法院應如何采取查封措施?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号)第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法院可以進行預查封。法院在辦理預售商品房預查封時,除向房産登記部門送達預查封有關法律文書之外,還應及時向開發商送達預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預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預查封,擅自向被執行人退款應承擔法律責任。
問25:法院預查封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後,開發商、被執行人解除合同的,法院能否繼續執行預售商品房?
答:法院預查封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後,開發商、被執行人自行解除合同或者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1)如開發商将全部購房款交付法院執行的,法院可不再執行預售商品房;(2)如開發商在收到法院預查封法律文書後,仍擅自将全部購房款退還被執行人,法院可繼續執行預售商品房,開發商擅自退還給被執行人的款項,由開發商自行追索;(3)被執行人通過部分自付、部分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銀行辦理了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如開發商将應退還被執行人的款項交付法院執行的,法院可不再執行預售商品房;(4)被執行人通過部分自付、部分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銀行辦理了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如開發商未将應退還被執行人的款項交付法院,法院可繼續執行預售房産,在變價款中預先支付銀行貸款相應款項,并通知開發商。
執行過程中,開發商對預售商品房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法院應依照案外人異議的程序審查處理。
問26:被執行人為房地産開發企業,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賬戶中的資金?
答: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房地産開發企業将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購房者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商品房預售資金屬房地産開發企業所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綜合考量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有關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管理規定,在保證建設工程施工正常進行、工程建設資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執行。因此,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持有關監管部門審批手續、生效法律文書等,請求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支付工程進度款,法院應予支持。
問27: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複函》〔(2014)執他字第22号〕明确:“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财産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法院凍結、扣劃。
問28:被查封财産設有抵押且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拍賣價款優先受償,首封法院在對查封财産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時,如一拍保留價大于抵押債權數額,流拍後确定的二拍保留價低于抵押債權數額,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确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确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确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适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保留價确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将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後五日内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确定保留價;重新确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如二拍保留價低于抵押債權數額,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将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問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标準”“當地房屋租賃市場”中的“當地”以及“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标準”應如何掌握?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标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标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該項中的“當地”指被處分房屋所在的市轄區、縣、縣級市。對于“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标準”的認定,法院應參照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及市場行情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研究确定。
問30:涉案标的物為被執行人的唯一财産,該标的物經拍賣或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但該标的物的價值超過債權數額,申請執行人無法補足剩餘價款的,法院是否應當出具以物抵債裁定?能否以終本方式結案?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内,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因此,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卻不能補足差價的,法院不應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問31:财産分配程序中,對被執行人享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是否有權申請參與分配?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不論是主債權還是擔保債權,均應納入财産分配範圍。
問32:法院對被執行财産拍賣價款分配完畢,或者裁定以物抵債後,其他債權人又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應否支持?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财産執行終結前提出。法院對被執行财産拍賣價款分配完畢或者裁定以物抵債,應視為被執行人的财産執行終結。在此之後,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不予支持。
問33: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利息支付至判決生效之日或者實際清償之日的,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對于一般債務利息,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人支付利息至生效之日的,截止時間應計算至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人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的,截止時間應計算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對于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無論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人支付利息至生效之日還是實際清償之日,均從債務人遲延履行時開始計算,截至實際清償之日。計算方法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1.75×遲延履行期間。
問34: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行使追償權申請執行案件,追償的範圍除擔保人代付的款項外,是否應支持擔保人代付款項的利息?
答:擔保人申請執行代付款項的利息的,擔保人和債務人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合意的,法院可以依法執行。協商不成的,法院應當告知擔保人另行起訴。
問35:申請執行人主張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動産屬于被執行人所有,法院能否執行該不動産?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産等不動産,案外人書面認可該不動産實際屬于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采取執行措施。案外人否認該不動産屬于被執行人,法院不能直接執行。經當事人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法律程序确認權屬後,法院可執行該不動産。
問36:第三人提供執行擔保,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按期履行義務,是否可以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隐藏、變賣、毀損擔保财産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複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财産或者保證人的财産,不得将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問37:在民事案件執行中,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産所得款項,如同時需協助其他法院執行,應如何确定履行順序?
答: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産所得款項,需協助其他法院執行的,首先應協助對該不動産享有優先債權的法院執行,然後按照查封法院對不動産的查封先後順序确定協助履行順序。如果協助優先債權法院和輪候查封法院執行或預留份額後仍有剩餘,則應按照其他法院向執行法院送達協助執行法律文書的先後順序,協助其他法院執行。
問3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能否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确定的複函》(法經〔2000〕24号)中明确:“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根據該複函,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如果僅是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被注銷工商登記的,仍應視為存續,屬于适格的被執行主體,可以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問39:被執行人系房地産開發企業,買受人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且已辦理預售備案登記,其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該商品房請求排除執行,法院應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産,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是房地産管理部門依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對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的備案登記,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預告登記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物權登記制度,目的是保障權利人将來能夠實現物權。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備案登記不能等同于預告登記,不具有物權效力,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審查。
問40:被執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異議,法院應重點審查哪些内容?
答:被執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異議,法院應重點審查以下内容:1.案件執行标的數額(包括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或賠償金、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2.執行實施部門發起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後,相關機構出具的詢價結果或評估報告。3.查封标的物的市場行情、價格波動、在确定拍賣保留價時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被執行人欠繳的土地出讓金、稅費等相關費用;4.查封标的物中是否包含輪候查封的财産。如有輪候查封财産,該财産在轉為正式查封前不計入财産價值;5.查封标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權的情況。如存在上述權利負擔,計算财産價值時應扣除優先權人的債權數額。6.針對查封标的物所提起的案外人異議情況。
問4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法院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程序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依照上述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不再另立執行異議案件,直接由執行實施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糾正,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決定不服,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決定。
問42:執行法院受理執行異議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異議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設立了執行内部監督程序,對執行異議消極審查行為進行監督。根據該條規定,對于異議人以下級法院消極審查行為為由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屬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以通知的方式指令下級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審查;确有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的,應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異議人,其所提異議不成立。
問43:執行過程中,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債權受讓人支付債權轉讓價款情況是否屬于法院審查的内容?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将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該規定,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應審查債權轉讓的合法性、連續性以及申請執行人是否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無需審查轉讓價款的支付情況。
問44:涉金融不良債權執行案件,執行法院以被執行人無财産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執行後,銀行又轉讓不良債權,新的債權受讓人以發現可供執行的财産為由,申請恢複執行并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法院應如何審查?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了變更債權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的條件。金融債權不同于普通債權,在上述司法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以通知、答複的形式對金融債權轉讓後變更執行主體問題進行了明确。實踐中,金融債權往往經過多手轉讓,因此,法院在審查應否變更債權最終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時,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62号)第三條規定及《關于判決确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請示的答複》(〔2009〕執他字第1号)精神,綜合考量後作出認定。關于應否恢複執行的問題,如法院認為應變更債權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則應進一步審查其申請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恢複執行條件,如符合條件,法院應予恢複執行。
問45: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其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上述人員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上述人員為被執行人的,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财産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範圍内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申請執行人已經取得對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下,申請執行人應另案申請執行。兩案可合并執行,如兩案由不同法院執行,可通過執行協調程序解決。
問46:執行程序中,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轉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的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債權受讓人向法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應如何審查?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六條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參照上述規定,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金融不良債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得進行轉讓。法院在審查變更申請執行人程序中,應進行合法性審查,發現債權轉讓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駁回變更申請。
問47: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時,債權人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持?
答:《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規定:“6.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内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财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不申請破産的;(2)在公司債務産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參照上述意見,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時,法院不能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但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的除外。
問48:申請執行人以公司與股東存在财産或人格混同為由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持?
答: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除可以追加符合條件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外,執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東之間存在财産混同或人格混同為由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通過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問49:執行标的涉及多個執行案件而被多個法院查封,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異議後,首封法院予以支持并解除查封。案外人持首封法院解封裁定向在後查封法院請求解除查封的,在後查封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執行标的涉及多個執行案件而被多個法院查封,因不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享有的權利類型、權利優先性存在不同,案外人對執行标的享有的實體權利是否能對抗各案申請執行人的理由不同,各案申請執行人可能選擇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因此,案外人向在後查封法院請求解除查封的,在後查封法院不能直接依據首封法院解封裁定等法律文書中止執行或解除查封,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進行審查。
問50:在執行過程中,能否參照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多人提出的異議問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訴訟标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适用該判決、裁定。”在執行程序中,從多數案件情況看,異議人所提異議的情況并不完全相同,審查判斷的結果未必一緻,難以歸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所确定的同一類案件。即便符合相關條件,問題也較為複雜。因此,執行程序中不宜參照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處理相關異議。
問51:執行程序終結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何不同?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是否包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答:執行程序終結包括執行完畢、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和駁回申請五種情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窮盡一切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或者發現的财産不能處置的,将暫時中止執行程序并作結案處理,待發現可供執行财産後繼續恢複執行的一項制度。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不包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問52:法院拍賣、變賣不動産過程中,第三人以享有租賃權等權利為由阻止涉案不動産轉讓、交付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還是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标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标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因此,第三人以享有租賃權為由阻止涉案不動産轉讓、交付的,原則上應當按照案外人異議程序進行審查處理,并交代案外人、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但是,如果查明涉案不動産查封或者抵押在先而租賃在後的,執行法院可以将該異議作為利害關系人異議,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問53:案外人在異議期限内提異議,法院未審查,異議期過後,案外人如何申請救濟?
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信訪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條的規定,案外人在異議期限之内已經提出異議,但是執行法院未予立案審查,應告知案外人通過執行監督程序救濟或依職權立執行監督案件辦理。
問54:當事人對執行保全裁定不服,進行複議還是提出異議?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審判部門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直接申請複議;對實施保全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的,通過執行異議、複議程序解決。
問55:銀行以法院凍結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系保證金賬戶為由,主張其享有質權,提出案外人異議的,符合何種情形時可以排除執行?
答:銀行就法院凍結的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資金提出異議,主張該賬戶系保證金賬戶,請求排除執行的,法院應當審查該異議是否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具備質押合意,即:被執行人與銀行簽訂明确的擔保協議;二是賬戶特定化,即:争議賬戶名稱與擔保協議約定的賬号名稱一緻,并且該賬戶僅為擔保所用,未作其他結算;三是擔保協議約定銀行在特定情形下有權止付、扣收,且該特定情形已實際發生。在符合上述條件時,銀行基于對賬戶資金享有的質權可以排除一般債權人對該賬戶的強制執行。
問56:在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時,該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是否一律不予審查且不得執行?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3、6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異議部分不得強制執行,對第三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第三人異議,是指第三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是否存在到期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有異議。因此,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提出該異議的,法院不予審查,也不得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應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權利。
如果到期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已經清償或予以抵銷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如果第三人以法院執行程序不當等與債權債務本身無關的其他事由提出異議的,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問57:案外人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但執行異議裁定錯誤告知當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被駁回起訴的,應如何救濟?
答:案外人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執行異議裁定本應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卻錯誤适用了第二百二十七條,并交代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當事人提起訴訟被駁回起訴的,可對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執行監督;法院亦可依職權啟動執行監督程序進行糾正。
問58:被執行人是房地産開發企業時,商品房買受人是否有權選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排除執行?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系普适性條款,對于所有類型的被執行人均可适用,第二十九條是專門針對被執行人為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規定的特别條款,二者是一般規定和特别規定的關系,并非相互排斥,商品房買受人可以選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或二十九條排除執行。
問59:執行法院發出拍賣公告後,承租人向法院提交租賃協議,以執行标的物已設定租賃權為由,請求排除強制交付的,法院能否直接帶租拍賣?
答: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标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标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執行法院發出拍賣公告後,承租人向法院提交租賃協議,以執行标的物已設定租賃權為由,請求在租賃期内排除對該标的物強制交付的,執行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不得直接帶租拍賣。
問60:法院如何準确把握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期限?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标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标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上述規定的“執行标的執行終結之前”,是指人民法院處分執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續全部完成之前。對于不動産、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是指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的通知書送達之前。如後續需要騰退房屋的,可以放寬至房屋騰退交付之前;對于其他動産或者銀行存款類财産,是指交付或者撥付給申請執行人之前。“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是指申請執行人請求強制執行的權利已得到全部實現,執行程序已經完全終結,即相關執行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結案條件,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除外。
問61: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主張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執行的,應如何處理?
答: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對涉案财産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以及直接處置行為,導緻相關權利主體的利益受到影響,應保障相關主體的救濟權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标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依照上述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财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的,不屬于執行異議案件受理範圍。
問62:法院受理執行異議後,異議審查中的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需要送達所有當事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後三日内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
執行實踐中,“相關當事人”應按照下列标準認定:一是被執行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該執行行為涉及的其他被執行人為“相關當事人”;二是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該執行行為涉及的被執行人為“相關當事人”;三是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該執行行為涉及的被執行人為“相關當事人”;四是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異議标的所涉及的被執行人為“相關當事人”。執行法院在制作執行異議裁定時,可隻将相關當事人在裁定首部列明,并将異議裁定送達列明的當事人。
問63:執行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當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書,能否以協助執行通知書替代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應當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其中凍結債權的裁定應是針對到期債權的特定裁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5條的規定制作,不得以協助執行通知書替代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執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對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性質應堅持實質審查标準,如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十五天的異議期和逾期不提異議且不履行債務法律後果的,可以視為與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問64: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有何區别?
答:“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勞務等非經營性原因所得和應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财物。收入是一種特殊的到期債權,但兩者的執行措施和法律适用均不相同。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等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應當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的規定,向第三人作出凍結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問65:執行法院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按被執行人的收入執行,第三人應如何救濟?執行法院應如何審查?
答:執行法院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按被執行人的收入執行,向第三人發出凍結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而未告知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異議權、異議期限的,第三人可以以利害關系人身份,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該執行異議在期限上,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異議複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法院經審查執行标的确屬到期債權的,裁定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
問66: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是否應按照到期債權執行?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依法執行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政策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可以強制執行。凍結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後,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異議的,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異議部分的租金強制執行。……”參照該規定,對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應當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的規定執行。
問67:建設工程進度款能否按照到期債權執行?
答:對尚未最終結算的建設工程進度款原則上不宜按照到期債權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具有持續性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合同雙方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而最終能夠确定的到期債權應當是對互負債務經過最終結算而形成的單方債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資金往來頻繁,一般不可能在尚未結算時準确認定到期債權的最終數額。故,對建設工程進度款的凍結僅能凍結結算後到期債權的最終數額,不宜限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款項支付行為。
問68:在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時,該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是否一律不予審查且不得執行?
答: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和執行規定第46、4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異議部分不得強制執行,對第三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第三人異議,是指第三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是否存在到期債權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有異議。因此,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提出該異議的,法院不予審查,也不得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應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權利。
如果到期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已經清償的,應當根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如果第三人以法院執行行為不當等與債權債務本身無關的其他事由提出異議的,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問69: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後,不得強制執行到期債權的同時,是否需要撤銷凍結裁定?
答:凍結到期債權裁定本身并不違法,且待申請執行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判決後,仍有可能恢複對該債權的執行,因此,對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執行法院隻需不得執行到期債權,而不必撤銷凍結債權裁定。
問70:到期債權在訴訟階段被保全凍結,第三人不服的,應如何救濟?第三人在訴訟保全階段未針對凍結裁定提起複議,進入執行階段後,又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第三人對訴訟階段凍結到期債權裁定不服的,應向作出凍結裁定的審判部門申請複議。第三人在訴訟保全階段未針對凍結裁定申請複議,并不表明其認可到期債權的真實存在,也不會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故執行法院不能剝奪第三人在執行階段提出異議的權利,第三人提出有效異議的,執行法院不得執行到期債權的異議部分。
問71:第三人在履行債務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異議,但在執行法院對其強制執行後又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等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答複》的規定,第三人在履行債務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異議,并不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強制執行後提出異議的,應當得到司法救濟。
問72:第三人對執行法院在其提出異議後的繼續執行行為不服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如何審查?
答:第三人對執行法院在其提出異議後的繼續執行行為不服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如第三人已經依照執行規定第47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應裁定撤銷或變更已經采取的執行行為。
問73:到期債權凍結順位如何确定?
答:到期債權屬于财産權,可以輪候查封、凍結。由于對到期債權的凍結并沒有對應的登記機關,無需有關單位協助執行,故其凍結順位,應當按照凍結到期債權裁定書送達第三人的時間順序來确定。
問74:第三人在收到凍結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依照執行規定第51條的規定,第三人在收到凍結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可依法責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财産,不能追回的,可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範圍内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對“裁定責令追回”和“裁定在擅自支付的範圍内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問75:到期債權執行的順位是否在其它财産執行之後?
答: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和被執行人的其他财産,都是被執行人的責任财産。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并未針對财産類别規定不同的執行順位。被執行人有多項财産可供執行的,應當選擇對其生産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财産執行。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夠執行且方便執行的财産,人民法院原則上應優先予以執行。故,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财産都應當是其債務的一般擔保,到期債權執行之前無需先行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其他财産。
問76:法院在保全或執行過程中,凍結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已決到期債權後,被執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請執行以該債權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已決到期債權後,被執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時,如第三人以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到期債權已被其他法院凍結為由提出抗辯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法院應當與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且已履行的,第三人可以依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提出異議。經審查确已依照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履行部分債務的,對已履行部分應裁定不予執行。
問77: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已決到期債權系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到期債權,到期債權執行法院能否直接執行該到期債權?
答: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法院正在執行的到期債權,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又将該到期債權列為執行标的,容易導緻執行沖突。此種情況下,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發出凍結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法院協助扣留相應的執行案款。
如不同法院分别凍結了到期債權和執行案款,凍結順位應當以凍結到期債權的裁定或凍結執行案款的裁定生效時間先後順序确定。
問78: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如何采取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未到期的債權,在到期之前,隻能凍結,不能責令次債務人履行。” 依照上述規定,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但不能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債務通知,也不得強制執行該未到期債權。
問79:申請執行人對不予受理執行申請、駁回執行申請的執行裁定不服,應通過何種程序救濟?
答:《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第320條規定:“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後,執行機構發現不符合申請執行的受理條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對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期限。”申請執行人對不予受理執行申請、駁回執行申請的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依照《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問80: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異議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設立了執行内部監督程序,對執行異議消極立案或者消極審查行為進行監督。根據該條規定,對于異議人以下級法院消極立案為由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當對相關異議進行審查,判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異議立案條件。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以裁定、決定、通知等方式指令下級法院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可按照執行申訴程序通知異議人,其所提異議不符合執行異議的立案條件。
問81:執行依據為生效仲裁裁決時,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系針對執行依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或者認為執行依據本身錯誤的,對該異議應否受理?
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确立了案外人提出的異議與原判決、裁定有關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救濟的原則。當執行依據是生效仲裁裁決,且案外人的異議指向仲裁裁決内容時,案外人則無法通過該條賦予的救濟途徑予以救濟。在該種情形下,案外人異議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告知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予以救濟。
問82: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标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法院應否受理?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标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複》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财産進行處分後,該财産上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始未産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因此,輪候查封并未發生實際查封的效力,案外人對輪候查封的執行标的主張實體權利要求排除執行的,應當向首查封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向輪候查封法院提出異議的,輪候查封法院不予受理。
問8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重複提起異議拖延執行的,法院應否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标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參照上述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相同理由對法院查封、拍賣等執行行為先後提出多次異議的,如執行法院對在先提出的異議已經受理,并作出處理結果的,對在後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問8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裁定結果沒有異議,而對裁定中認定的事實有異議,能否提起執行異議或申請複議?
答: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裁定結果沒有異議,而對裁定中認定的事實有異議,且該事實認定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實體及程序性權利有重大影響,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起執行異議及複議,請求對執行裁定認定的事實予以糾正的,應當準許。
問85:當事人申請執行回轉,是否應适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9條的規定,執行回轉應适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回轉,應受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也可以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律規定。
問86:執行機構收到立案、審判機構移送的民事裁定後實施财産保全時,直接使用該民事裁定,還是根據該民事裁定另行制作執行裁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财産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如果立案、審判機構作出的民事裁定具有明确具體的實施内容,執行機構可直接依據該民事裁定實施保全,不再另行制作執行裁定;如果立案、審判機構作出的民事裁定系概括性裁定,執行機構可根據實施保全的需要,另行制作執行裁定。
問87: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内容為分期履行,在對到期債務申請執行後,執行期間後續債務陸續到期,是否仍應對新到期的債務申請執行?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執行人隻能對已經到期的債權分期或一并申請執行,對未到期的債權不能申請執行,對新到期的債權應另案申請執行。
問88: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多個債務人承擔債務,申請執行人隻申請執行部分債務人,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又申請執行其他債務人的,法院應當按照新收執行案件還是恢複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如生效法律文書确定有多個債務人各自單獨承擔明确的債務的,應按照新收執行案件予以立案,如生效法律文書确定有多個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的,應按照恢複案件予以立案。
問89:生效法律文書确認雙方當事人互負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分别申請執行的,應如何處理?
答: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履行義務有先後順序的,先履行義務一方未履行義務而對後履行義務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以申請執行的條件不成就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執行申請。生效法律文書未确定先後履行順序的,如履行義務性質相同,應視為同時履行;如履行義務性質不同,一般情況下,可根據義務的性質确定履行順序,即行為義務先于特定物交付義務和金錢給付義務,特定物交付義務先于金錢給付義務。
問90:法律文書生效後,法院立案執行前,對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方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原執行依據?人民法院應如何審查?達成或履行和解協議是否引起執行時效中斷?
答:法律文書生效後,法院立案執行前,雙方當事人就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因債務人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或者不适當履行、遲延履行和解協議,債權人有權在執行時效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以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達成或履行和解協議可視為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引起執行時效中斷。
問91:申請執行人撤銷執行申請,法院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後,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時效期間内再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法院應當按照新收執行案件還是恢複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應按照恢複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問92:法院立案執行後,發現作為唯一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前即已注銷,應如何處理?
答:作為唯一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之前即已注銷,該情況屬于被執行人不明确的情形,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4)項規定,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再審程序或其他途徑進行救濟。
問93: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财産線索,且沒有明确的義務承受人或可追加、變更的執行主體,應當以何種方式結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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