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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優健康險有什麼優缺點

健康 更新时间:2024-12-14 12:45:06

來源:中國醫療保險

國際經驗表明,稅優政策是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主要杠杆,能夠将部分潛在需求轉換為現實購買力。2016年開始,我國試點實施個人稅優健康險政策并将于2017年7月推廣至全國,本文對個人稅優健康險業務的發展曆程、制度設計、試點實施等進行分析,對下一步的政策完善提出思考。

我國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發展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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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發展過程

我國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1.1第一階段:2012年-2015年,政策支持階段。

2012年以來,《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幹意見》等多項重要政策文件都提出要落實健康險稅收優惠政策(見表1)。

稅優健康險有什麼優缺點(個人稅優健康險)1

1.2第二階段:2015年,政策落地階段。

2015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試點對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運用更多資源以更好保障民生。之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等部委下發《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等專項文件,确定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受益人群、優惠标準、試點地區、示範條款等事宜。

2015年8月,保監會下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确保險公司開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的經營資質、産品管理、業務管理、财務管理、系統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見表2)。

稅優健康險有什麼優缺點(個人稅優健康險)2

1.3第三階段:2016年開始,試點實施和推廣階段。

2016年1月,保監會辦公廳下發《關于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正式上線的通知》,明确了開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的有關事項,對産品報批、稅優識别碼、業務宣傳、業務監管、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上線内容、與健康險平台對接上線流程以及溝通機制等方面提出要求,正式啟動個人稅優健康險試點工作。

之後,保監會先後公布了五批獲得個人稅優健康險資質的保險公司名單,共有26家保險公司獲得經營資格。獲得經營資質的保險公司積極開發專屬産品,推進個人健康險稅優政策試點實施。

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将個人稅優健康險政策從31個試點城市推廣至全國。4月28日,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三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

我國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制度設計和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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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價值

作為首個受到國家稅收政策支持的個人商業保險産品,個人稅優健康險意義重大。

1.1稅優政策是标杆工程,體現國家對保險業高度重視。

國家給予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稅收優惠政策,這在保險業是第一次,也是國家首次對納稅人群在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之後進行稅優列支,體現國家對保險業重視。通過稅優的杠杆,有利于将潛在的健康保險市場需求釋放,可以認為國家将一定的财政收入進行讓渡,具有标志性的意義。

1.2稅優政策是惠民工程,實行商業保險準公共性運作。

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允許既往症投保、準入門檻低;突破社保目錄,保障範圍廣;約定範圍内報銷比例不低于90%,保障程度高;賠付率80%以下差額返還,受益程度高;業務保證續保,惠及長遠保障。稅優健康保險産品具有準公共産品的性質,通過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銜接和補充,為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做出貢獻。

1.3稅優政策是行業工程,推進商業健康保險“保險姓保”。

作為醫療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業健康保險,總體來講還是全民醫保的短闆,盡快補上這一短闆,既是深化醫改和完善醫保體系的要求,也是行業更好體現“保險姓保”的應有之義。

個人稅優健康險政策的出台,一是通過直接抵減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鼓勵更多的民衆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增強個人的健康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減輕基本醫保的壓力。

二是通過稅優健康保險,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群衆的醫療負擔。

三是有利于構建和形成基本醫保、企業補充醫療、稅優健康保險等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發揮行業在全民保障體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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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制度設計

2.1稅優對象。

一是工薪階層。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

二是個人經營者。包括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目前,我國納稅群體約2,800萬人,其中絕大部分是工薪階層。

2.2稅優額度。

目前我國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扣除“三險一金”後的收入)。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稅優健康險産品,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可以理解為,每月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200元(即購買健康險稅優後的個稅起征點為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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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分析

政府部門高度重視個人稅優健康險業務,對其進行全面規劃設計。

3.1在經營主體上,對開展業務保險公司提出高标準

除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應設立健康保險事業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要具備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對接。

3.2在産品設計上,要求開發滿足相關條件專屬條款

保險公司需根據保監會的個人稅優健康險三款示範條款開發專屬産品,其中示範條款A适用于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示範條款B适用于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示範條款C适用于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保險公司開發的條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采取“醫療險 個人萬能賬戶”。産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設置個人賬戶,有利于吸引年輕人投保,為其積累一筆醫療費用(年輕人健康險費率低)。個人賬戶積累由于已經享受了稅收優惠,僅可用于退休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

二是可帶病投保,保證續保。國家給予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因為投保人既往病史而拒保,且保證續保。

三是高保險額度,保障全面。無既往症人群保險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币,終身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80萬元(既往症人群每年不低于4萬元,累計不低于15萬元)。責任包括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住院前七天後三十天的門診費用保險金、特定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

其中,特定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是指接受惡性腫瘤放射治療、惡性腫瘤靜脈注射化學治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或肝硬化門診治療的,符合保險合同保障範圍的特定門診治療費用,在扣除基本醫保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部分後的保障。未罹患既往症的被保險人年保險金額2萬元,罹患既往症5,000元。

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保險金是指高血壓病、糖尿病、冠心病符合本合同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費用,在扣除基本醫保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部分後的保障。未罹患既往症的被保險人年保險金額3,000元,罹患既往症1,000元,其中B款産品沒有慢性病門診責任。

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不得設置免賠額,社保目錄内個人自付費用按100%報銷,社保目錄外費用(各保險公司可設定社保目錄外範圍,采取正面清單,或負面清單)不低于80%報銷,實際賠付金額不低于合同約定範圍内被保險人醫療費用的90%。

四是需差額返還,保本微利。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保本微利的原則,要求年度簡單賠付率低于80%的部分需返還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3.3在平台設計上,開發全行業統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監管部門委托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組織開發全行業統一的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該平台可以支持個人稅優健康險業務的客戶驗證、保單轉移、客戶信息查詢和交易核對等功能。支持稅務部門對保單的真實性進行檢驗,可以為投保人提供保單信息及賬戶信息查詢服務等。客戶可通過平台轉換保險公司,新承保的保險公司不設置猶豫期,但允許對該保單進行核保。

我國個人稅優健康險業務試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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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成效

一是試點工作平穩推進。個人稅優健康險在北京、上海等31個城市開展試點,試點城市全部出單。蘇州、上海市、北京市、石家莊市等試點城市銷售量相對較多。

二是業務保持持續增長。個人稅優健康險總體呈現增長趨勢;截至2017年4月底,累計投保近7萬,保費收入超過1.2億元。

其中,從産品形态看,A款産品銷售占絕大多數,B款産品較少;從繳費方式看,年繳保費方式占比60%以上,月繳占比較少;從銷售方式看,保險公司通過團體客戶進行銷售占90%以上,其他銷售方式較少;從個稅征收看,代扣代繳(适合工薪階段)占絕大多數,自行申報(适合自由職業者)占比小。

三是政策效果逐步顯現。保障程度高的示範條款A産品銷售量占絕大多數(占比95%以上)。參保客戶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對減輕醫療負擔效果明顯。同時,通過開展個人稅優健康險試點,有效激發納稅人群的自我健康保障和主動規劃保險意識,普及商業健康保險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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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是政策優惠力度不夠。不同群體享受的稅優額度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關聯。稅率在3%這一檔的納稅群體,每年最高健康險稅優額度為72元/年,稅率在45%這一檔的納稅群體,每年最高健康險稅優額度為1,080元/年。稅率10%及以下的人群占納稅人群的比重超過80%,絕大多數人群稅優額度在72元/年和240元/年這兩檔。

比如,對于納稅人群中的高收入人群(稅率45%檔),稅優金額占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一(90元/83,500元);對于納稅人群中的中收入人群(稅率25%檔),稅優金額占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千分之四(50元/12,500元);對于納稅人群中的低收入人群(稅率3%檔),稅優金額占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二(6元/3,500元)(見表3)。

二是産品的吸引力不強。在納稅群體中,中高收入人群所在公司總體醫療保障福利也較高,一些公司已為管理層購買社保目錄外保障,與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在保障上有重疊。

此外,部分保險公司對于帶病投保、保證續保、差額返還等創新性制度設計還存在風險管控上的擔憂,顧慮長期經營風險,銷售推廣比較謹慎。從目前業務賠付情況來看,還未出現高賠付局面,部分原因是投保人群是在職納稅群體,身體狀況總體較好,但已經出現逆選擇現象。

三是投保流程較為繁瑣。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投保環節多,再加上代扣代繳的稅收征繳體制,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操作複雜,企業的配合支持程度不高。個人投保需要面臨一系列環節,影響積極性。

發達國家商業健康保險稅優政策的經驗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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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健康險稅優的共性分析

發達國家對商業健康保險稅優政策的制度安排,表現看來差異較大,但制度設計有相似之處。

從商業健康保險稅優力度來看,在商業保險模式(如美國)和儲蓄醫療保險模式(如新加坡)下,個人承擔更多的醫療保障責任,這兩種模式下國家給予的稅優力度普遍較大。

比如,美國對企業為員工承擔的商業健康保險保費不設稅優上限,對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稅優政策力度也比較大。而在國家醫療保險(如英國)和社會醫療保險(如德國)模式下,由于國家已經提供保障程度較高的保障,商業健康保險的稅優力度相對較小。

澳大利亞是國家醫療保險模式下提供稅優政策較大的國家,主要是考慮通過稅優杠杆将富裕人群分流到私立醫療機構就醫,但個人承擔一定的醫療費用,這一方面能滿足富裕人群多樣化的醫療保障需求,在減輕公立醫療機構負擔的同時,有力地促進了私立醫療機構的發展,另一方面是通過替代效應釋放一部分政府财政,把這筆錢投入低收入人群,從而将近乎免費的公立醫療資源更多傾斜中低收入人群。這符合福利經濟學支持的轉移購買力是使分配向有利于窮人方向變化的最重要辦法,而且可以視為典型的方法。

從商業健康保險稅優覆蓋範圍和方式來看,覆蓋範圍一般包括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稅優政策,及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稅優政策。對于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一般采用稅前列支的方式。

同時設置了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或繳費上限;對于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主要是采取稅前列支的方式,也有采取直接将保費優惠直接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做法(如澳大利亞)。同時,普遍設置了稅前扣減額度或保費折扣比例。

從商業健康保險稅優實施方式來看,一般實現普惠制,即對稅優對象沒有實行差别政策,所有公民享受同樣的稅優。但澳大利亞通過商業健康保險稅優政策的改革,逐步減少對高收入人群的稅優比例,避免其享受較多的稅優,值得關注。

從商業健康保險稅優配套措施來看,稅優措施一般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與保證續保、最低保障内容等配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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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健康險稅優的個案分析——澳大利亞

1984年,澳大利亞開始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為國民提供廣泛的公共醫療保障,對商業健康保險市場造成了巨大沖擊,參保率從1987年48.3%下降至1997年的32.1%。随着商業健康保險的承保人數下降,越來越多的人們選擇公立醫院就診,由于帶來公立醫院服務的增加,等待人數多,就醫時間長,從而導緻公立醫院壓力加大和政府衛生費用上升。

同時,商業健康保險參保人數到私立醫院人員減少,影響了私立醫院的發展,造成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發展的不平衡。澳大利亞政府認為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涉及面廣,如果參保率再進一步下降,将對醫療保障體制和醫療衛生體制産生巨大影響。

2.1 1997年出台商業健康保險稅優政策和醫療保險懲罰稅

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1996年商業健康保險法案》被視為第一次大的政策調整,該法案規定政府向購買認可的保險公司提供商業健康保險的客戶,提供保費補貼(Private Health Insurance Rebate),鼓勵人們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到私立醫院就醫,緩解公立醫院人滿為患壓力,并滿足不同人群對多層次醫療保障與服務的需求。

人均年收入在3.5萬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萬澳元以下的個人,政府給予每年25-125澳元不等的保費補貼(産品不同,補償不同);人均年收入3.5-5萬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萬澳元以上的個人,政府不給予補貼。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的居民可以直接通過減少保費的方式得到補貼。也可以先支付保費,再通過返稅的方式退回政府補貼部分。

同時,每年對年收入超過5萬澳元和年收入超過10萬澳元,除非購買政府認可的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醫院保險免賠額每年不超過500澳元,家庭每年不超過1,000澳元),否則加征1%的醫療保險懲罰稅(Medicare Levy Surcharge),自付費用限額制定是為了防止保單持有人利用較高的免賠額保單來規避繳納懲罰稅。該稅法修正案旨在激勵高收入人群購買商業健康保險。這就意味着,年收入超過10萬澳元的家庭每年需要為未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行為繳納1,000澳元稅款。

2.2 1999-2011年,增加商業健康保險稅優範圍和比例

1998年,澳大利亞政府推出了《商業健康保險激勵法》(The Private Health Insurance Incentives Act),增強了補貼制度。規定于1999年1月1日起,對于符合條件的澳大利亞人,不受收入限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均可得到政府30%的保費補貼。

2005年4月1日起,澳大利亞政府對于65歲及以上人群又提高了補貼标準。規定65-69歲之間的客戶可享受35%的保費補貼,70歲以上客戶的保費補貼比例高達40%。

由于澳大利亞商業健康保險不能拒絕任何投保人,因此,年輕人群仍沒有足夠的動力購買,1999年政府推出了終身健康保險計劃(Life Time Health Cover),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實施,旨在鼓勵人們及早購買醫院保險,并且持續保留。該計劃規定,澳大利亞居民在年滿31歲後的第一個7月1日之前未投保商業健康保險,每延遲一年額外支付2%的保費,最高累加費率70%。

2.3 2012年以來,側重于對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健康保險稅優補貼,減少高收入家庭稅優補貼比例并增加醫療保險懲罰稅

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對健康保險的保費補貼實行家居調查(Means Tested),根據收入、年齡不同采取不同的保費補貼标準,相對降低了對富裕人群的補貼。2014年4月1日起,保費補貼的計算基于補貼調整因素(Rebate Adjustment Factor),考慮了居民價格指數等參數,将不按100%的保險費作為基準退稅,而是按照96%進行退稅。對于高收入人群,不再提供保費補貼,除非購買受認可的醫院保險,否則還将被征收醫療保險懲罰稅(最高為1.5%)。

表4是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每年調整)的個人和家庭可征稅收入。對于超過14萬澳元的個人,及28萬澳元的家庭(指一個家庭有一個孩子,超過一個孩子的家庭,每增加一個孩子,額度增加1,500澳元),政府不再提供商業健康保險保費補貼。根據不同的個人及家庭收入和年齡,澳大利亞居民享受不同标準的保費補貼。年齡超大,保費補貼标準越高。另外,賺得多貢獻也多,即收入越高,保費補貼标準越低。

目前,澳大利亞商業健康保險覆蓋人群超過1,100萬人,參保率達到47%,保費收入超過200億澳元。

完善我國個人稅優健康險政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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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示範條款彈性,擴大稅優範圍

一是增加示範條款彈性。目前示範條款總體住院保障較高,彈性較小,但對于門診保障又較少。建議進一步完善示範條款,将産品設計權交給市場,由保險公司開發多種類型的稅優健康保險産品,滿足不同需求。

二是研究擴展範圍。在美國等國家,購買護理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也納入到稅優範圍,考慮到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加劇,應研究逐步将健康險稅優範圍放寬到護理等保障。

另外,根據《2016中國職工福利保障指數大中城市報告》披露的信息,我國職工最重視的保險産品排名首位的是重大疾病保險,占比高達30.9%。應研究在稅優産品中也增加重大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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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業統一的社保目錄外稅優健康險的賠付目錄

目前,各公司自行制定社保目錄外稅優健康險賠付目錄,部分公司采取“正面清單”(即明确可以報銷的社保外目錄),部分采取“負面清單”(即明确不可以報銷的社保外目錄),使各公司的社保目錄外保障難以比較。可借鑒德國等國家,由行業組織制定統一的商業健康保險保障目錄,并定期調整。在統一的商保目錄下,與社保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形成互補,體現商保在多層次、多樣化保障中的作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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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扣繳環節的流程簡化和互聯互通

建議盡快實現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與具有個人稅優健康險經營資質的保險公司平台的對接,實現通過互聯網自行完成個人稅優健康險的投保、抵扣相應的所得稅、續保等服務。

借鑒歐美等國家健康保險交易所(Health Insurance Exchange)的經驗。個人稅優健康險具有免核保、保證續保、保障相對統一等特點,基本具備在健康保險交易所上市的特點,通過上市交易,有利于解決目前該産品投保流程複雜、産品可及性不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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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成熟時實現以家庭為單位健康險稅前列支政策

在國外,個人所得稅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可以在稅前列支扣除。考慮到我國目前采取分類分項征收稅制,并向綜合稅制邁進,因此,建議時機成熟時,實現以家庭為單位的健康險稅前列支政策,允許投保人為未成年子女、無業配偶、父母等直系親屬投保,擴大投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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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康險稅優額度的動态調整機制

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62,029元,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9,589元,将兩者平均并按5%計算,全國統一标準約等于每人每年2,400元的限額。建議借鑒澳大利亞等國家的經驗,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費用的上漲,以一定标準作為參照,每年(或每三年)動态調整健康險稅優額度。

作者: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馮鵬程

詳見《中國醫療保險》雜志2017年第6期

原标題:我國個人稅優健康險試點實施及完善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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