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原告:喻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
【查明的案件事實】
1、原告于2017年4月1日進入被告處,擔任培訓師,雙方簽訂過1份期限為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20年3月31日被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告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0,673.17元。
2、2019年度年終獎應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之間發放。被告向原告發放過15,000元,原告予以簽收。原告主張該款項為在職期間的提成。被告主張該款項為2019年度年終獎。
3、原告主張,根據被告處的油費補貼規定,被告應為原告報銷每月1,000元的油費補貼,但被告僅報銷過一次,現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報銷款12,000元。
4、原告主張,其2020年9月1日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但是被告未向其交付勞動手冊和退工單,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未辦理退工手續造成的損失指向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則主張其2020年3月31日已為原告在網上辦理了退工手續,并不影響原告就業。
5、原告認可在2021年9月16日前未向被告主張過本案所涉請求,亦未就此向有關機構尋求過權利救濟。(如主張過權利可能會引起時效中斷,則案件可能會被受理)
【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2019年度年終獎15,000元;2.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報銷款12,000元;3.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未辦理退工手續造成的損失109,493元。
事實理由:其于2017年4月1日進入被告處,擔任培訓師,雙方簽訂過1份期限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20年3月31日被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原告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0,673.17元。
【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上海某公司辯稱,其服從仲裁裁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均超過了仲裁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勞動仲裁情況】
2021年9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告支付:1.2019年度年終獎15,000元;2.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報銷款12,000元;3.未辦理退工手續造成的損失109,493元。2021年10月14日,該委作出裁決:對申請人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決,于法定期限内訴至本院。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于2020年3月31日終止勞動合同,然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尚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請,已逾仲裁時效,被告關于時效的抗辯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終獎15,000元、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報銷款12,000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未辦理退工手續造成的損失109,493元該三項訴訟請求,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喻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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