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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金剛早期律師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20:07:47

正派leader“擎天柱”、狂派魔王“威震天”、正義戰士“大黃蜂”……變形金剛系列玩具是不少人的童年回憶,憑借着精緻多變的造型和勇猛熱血的故事,至今仍然是深受孩子們喜愛的“好夥伴”。然而,卻有不法分子盯上了這塊玩具市場,對變形金剛動起了手腳,将玩具外觀細節進行了部分改動後生産銷售牟利。殊不知該行為已觸犯法律“紅線”。

變形金剛早期律師函(變形金剛變了)1

變形金剛早期律師函(變形金剛變了)2

涉案玩具對比圖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對以身試法的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二十萬元;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處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币一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波不服,提出上訴,後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放

違法仿制、銷售變形金剛系列玩具

“TRANSFORMERS”系列動畫片系孩之寶有限公司(Hasbro Inc)(以下簡稱孩之寶公司)于2000年起陸續創作的美術作品,後孩之寶公司又根據該作品制作、生産了變形金剛系列玩具,并在市場上銷售。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波,夥同被告人安某,雇傭被告人張某某、李某然、曲某某等人,在未經孩之寶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對孩之寶公司銷售的變形金剛系列玩具外觀細節進行了部分改動後委托他人批量生産,并自行在某工廠内進行組裝、包裝等,最後冠以“威将”“陸霸”等品牌對外銷售。其中,被告人安某負責對部分産品進行設計,被告人曲某某負責對部分産品上色,被告人張某某負責生産,被告人李某然負責運輸。

變形金剛早期律師函(變形金剛變了)3

2020年6月,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汕頭市某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内扣押到“J6621秦天戰士”“W8601黃鋒戰士”等玩具共計2萬餘件。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上述查獲的32款涉案玩具中,31款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基本相同,餘下的1款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相似。

經審計,被告人李某波、張某、李某然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00餘萬元;被告人安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7萬餘元;被告人曲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9萬餘元。

争議焦點

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

及進行了作品登記能否減輕罪責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波辯護人提出,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波就玩具機器人(“W8022M01戰擎司令官”)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5月25日,就玩具(“萌威統帥”)于2020年3月16日向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創作完成時間為2019年11月29日。故被告人對其所銷售的部分玩具具有合法權利,且該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玩具設計有區别,且李某波也投入了創作心血,其主觀惡意程度低。

變形金剛早期律師函(變形金剛變了)4

對此,上海楊浦法院認為,首先,依法被查扣的涉案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人李某波對孩之寶公司銷售的變形金剛系列玩具的外觀細節進行部分改動後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及進行作品登記,系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其在主觀上具有惡意。其次,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登記機關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注冊登記時,不做實質審查,著作權采用自願登記原則且自創作完成之時即自然取得。本案中,根據被告人李某波所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顯示,其專利申請日期為2015年12月2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5月25日,而孩之寶公司提供的相關作品電子設計稿的形成時間為2014年1月6日;根據被告人李某波所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顯示,創作完成時間為2019年11月29日,而孩之寶公司提供的作品電子設計稿的形成時間為2016年,可見孩之寶公司的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形成時間均早于被告人李某波取得的上述外觀設計專利及作品登記的申請時間。最後,被告人李某波實際生産、銷售的“戰擎司令官”玩具與其所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所對應的玩具并不相同。綜上,被告人李某波辯護人所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判決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張某某、李某然、曲某某結夥,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作品,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張某某、李某然的情節特别嚴重,被告人曲某某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均應懲處。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某、李某然、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上述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波對相關權利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被告人安某退出了違法所得并認繳了部分罰金,被告人張某某、李某然、曲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并認繳了罰金,又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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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該案是一起因仿制、銷售電影IP衍生手辦玩具引發的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數多,侵權玩具款式多、覆蓋了設計、生産、銷售各環節,加之涉案變形金剛系列電影及其衍生手辦玩具在全球範圍内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故該案受到國内外較高的關注。

該案針對被告人與權利人之間所取得的各項知識産權權利間的沖突問題,明确應當從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出發,結合被告人取得權利的時間、取得權利是否善意、相應權利的審查模式及被告人實際使用權利的方式等因素,遵循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争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認定被告人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該案也給相關企業帶來啟示,在市場大潮中能否行穩緻遠,所依靠的是自身的創新、口碑及誠信,而非通過傍名牌、搭便車等非正常專利申請及著作權登記等行為。違法犯罪行為終究難逃懲處,保護創新、營造健康的市場競争環境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來源|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文字:黃莺、嚴丹池

責任編輯| 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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