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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伏季休漁管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5:37:53

4月28日下午14:30,市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市海洋發展局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李永仁,市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支隊支隊長宋志明介紹了《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有關情況。

威海伏季休漁管理(威海伏季休漁出新規)1

伏季休漁有關規定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單一作業類型為釣具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三)我省底拖網禁漁區線内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海蜇,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太平洋褶柔魚的專項捕撈生産,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嚴格實施限額捕撈、漁獲物定點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報告管理,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制定。

(四)釣具漁船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應當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從事非釣具類型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

(五)按照《山東省規範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休漁漁船應當在船籍港休漁,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嚴禁外省籍漁船休漁期間在我市港口和管轄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機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漁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過程中,北鬥船用終端設備必須确保正常狀态,嚴禁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和轉讓。

(七)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内,利用漁船采捕自繁自養貝類以及運輸養殖活魚等漁業資源的,由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在伏季休漁開始前制定管理辦法,逐級報省廳備案。嚴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貝類等漁業資源。

(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産、銷售、運輸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和定置串聯倒須籠(俗稱“地籠”,全年禁用)。

(九)嚴禁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轉載、代凍、銷售和加工非法捕撈、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

(十)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因實施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委托的海洋漁業資源調查、生态環境調查,科研教學或軍事用途事項,需租用漁船的,須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涉及捕撈生産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放《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

伏休管理主要措施

(一)嚴格執行船籍港休漁管理制度

1.我市所有應休漁漁船必須于5月1日12時前返回漁船所屬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漁港停靠休漁。主機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或鋼質、玻璃鋼材質漁船應當停靠在安裝有射頻識别(RFID)基站的漁港内休漁,休漁漁船船東應于5月1日前填寫《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漁漁船停港确認書》。

2.除經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批準在外省市異地塢修的漁船外,我市應休漁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市停靠休漁;外省市漁船不得在我市漁港停靠休漁。

3.漁港經營者或所有人負責對停靠漁船進行核實查驗,将有關停靠休漁信息報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備案檢查。負責落實漁船進出港登記制度,嚴禁為非法涉漁船舶提供港口服務。

4.當地漁業執法機構将休漁漁船名單于5月1日前在漁港内張貼公布,并對漁港内停靠漁船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伏休期間,對塢修、轉港等情況應及時在漁港内公布。

(二)嚴格執行漁船轉港批準制度

1.我市休漁漁船在伏休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靠地點,未經批準私自轉港或塢修的,按照擅自轉移停泊地點依法處罰。

2.因避風等安全原因确需變更停靠地點的,應提前報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由漁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在指定港口或港灣停靠避風,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後,漁船應立即返回原停靠地點或指定漁港休漁。避風期間漁船禁止攜帶網具。

3.我市休漁漁船伏休期間需轉港塢修的,應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縣内塢修需提前兩天申請,市内跨區市塢修需提前五天申請,省内跨市塢修需提前七天申請,不允許跨省塢修;雙拖網漁船一次隻能批準一艘轉港上塢。塢修漁船應按批準時間要求到達塢修船廠;市内跨區市塢修和省内跨市塢修時限(不含往返途中時間)不得超過20天;漁船下塢後,限2日内返回休漁漁港;漁船塢修及往返期間禁止攜帶網具。5月1日前已經塢修但伏休開始後尚未結束的休漁漁船,按照轉港申請批準制度執行。

(三)嚴格執行分類監管制度

伏休期間,根據我市應休漁漁船總數和現有漁港情況,将漁船分類安排在相應漁港集中停靠休漁。市内異地停靠漁船:因我市經區和高區漁港有限,伏休期間将經區138艘、高區88艘漁船安排在榮成市和環翠區指定漁港停靠休漁,并要求經區、高區漁業主管部門派人24小時駐港盯防。特殊類型漁船:對釣具漁船、開展專項資源捕撈漁船和提前開捕的小型張網漁船實行集中停靠,單獨監管。嚴格執行進出港報告、登記制度和定點上岸制度。各區市漁業執法機構對漁獲物限額捕撈、幼魚比例、去向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監管。

(四)嚴格執行進出港報告、登記制度和定點上岸制度

開捕後的小型張網漁船和釣具漁船要嚴格執行進出港登記、報告制度和定點上岸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港時間、作業場所、航次計劃、适航狀态、船員配備、漁具以及漁獲物情況,在指定的漁港停靠、裝卸漁獲物和補給漁需物資。強化對釣具作業漁船的執法監管,由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指定港口或劃定區域實行集中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在船舶醒目位置配發統一的特殊标志。對具有合法作業資格的釣具漁船詳細信息,在船籍港或停靠港張貼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格執行漁業執法協作制度

健全上下聯動、橫向聯防的執法協作機制,會同工信、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海警、海事等單位,加大執法力度,鎖定重點地區、盯緊重點對象、嚴控重點時段、嚴查重點場所,形成閉環管控格局。細化公安、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全面落實全流程鍊條式監管。重點加強對涉漁企業加工、批發及市場銷售,水産品車輛運輸,海上船舶轉載等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收購、代凍、加工、銷售、運輸、轉載非法捕撈或無合法來源的水産品等行為。

(六)嚴格執行船廠巡查制度

聯合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轄區内船廠開展執法巡查。要求船廠建立漁船修造台賬,對所有正在塢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漁船設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圖,标示漁船船名、所有人、修造起止時間、工期進展等基本信息和修造狀況。船廠負責核實修造漁船的基本信息和塢修手續,嚴禁為非法涉漁船舶提供修造服務。

(七)嚴格執行海查陸處制度

對查獲的違法違規漁船,采取海查陸處方式,押回到指定漁港實施處罰,不允許在海上處罰後放行。市支隊設立伏休違規漁船扣押點五處,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至少設立1處伏休違規漁船扣押點(港口)。

(八)嚴格執行集中看管制度

對違規漁船實行集中看管:對查獲及其他部門移交的違法違規漁船,由各區市漁業執法機構押回扣押點實行集中看管。市支隊查獲的本地違規漁船,在行政處罰結束後移交給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押回指定漁港停靠休漁并重點監管;市支隊查獲的外省市漁船,在行政處罰結束後上報省總隊,由省總隊協調船籍港所屬地漁業主管部門押回監管休漁。違規漁船一律禁止離港:對查獲的違法違規漁船一律采取禁止離港措施,9月1日12時前不得解除離港限制;對嚴重違法違規、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影響的漁船,解除禁止離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時。對核實确認的涉漁“三無”船舶,一律按照“誰查獲,誰處理”的原則,依法處理。

(九)嚴格執行實時監控和及時核查制度

市海洋與漁業安全應急指揮保障中心及各區市相應機構依托漁港視頻監控系統、近海海域雷達監控系統、北鬥衛星定位系統等技術手段,對應休漁船實施全天不間斷監控。對未按規定安裝或毀損漁船标識(包括身份标簽),私自拆卸、關閉、屏蔽北鬥等通導設備,篡改AIS識别碼,以及“船碼不符、一船多碼、一碼多船”等行為,嚴格處罰,責令整改到位後列入違規漁船“黑名單”。

(十)嚴格執行遠洋漁船監管制度

做好遠洋漁船的動态監管,嚴禁漁船返港期間在國内近海海域捕撈作業。遠洋漁船伏休期間回國的,嚴格執行定點上岸制度,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遠洋漁船卸貨進行全程監管。對有進入未經批準水域作業或故意關閉、屏蔽船位監測系統等違規行為的遠洋漁船,扣除其當年補助資金,将涉事船長列入“黑名單”,吊銷職務證書。對涉事漁業企業,暫停或取消其遠洋漁業企業資格。對非法進入周邊國家管轄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業漁船,第一時間召回,依法從重處罰,吊銷捕撈許可證。涉嫌偷越國(邊)境的,依法移交公安、海警處理。

(十一)嚴格執行統一處罰标準制度

對查獲的違法違規漁船,嚴格按照處罰标準執行。凡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的,一律扣減其當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對達到違規漁船黑名單列入條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單。不享受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漁船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在集中扣押點看管。持有《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采捕自繁自養貝類、運輸養殖活魚等漁業船舶違規的,除依法處罰外,取消該船及用船單位下一年度申請資格。凡擅自變更處罰标準或應扣減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未扣減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十二)嚴格執行違規漁船黑名單制度

嚴格執行違規漁船黑名單制度有關規定,對符合列入“黑名單”條件的漁船名單,要逐級上報省總隊,并在省廳網站上公布。對已列入“黑名單”漁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負責重點監管,伏休期間至少再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對再度違法違規的,一律視為情節嚴重,依法從重處罰。

(十三)嚴格執行行刑銜接制度

加強與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的執法協作配合,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及時互通共享信息,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複雜、疑難、重大案件,全方位運用案件咨詢、案情會商、提前介入、聯查聯審等措施,依法嚴厲打擊涉漁違法犯罪。對達到刑事立案标準、涉嫌犯罪的案件,堅決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十四)嚴格執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及漁業執法機構,要通過文字、錄音錄像、電子數據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記錄并歸檔,健全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加強數據分析,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漁業執法案件要通過山東省漁政執法文書系統辦理。

(十五)嚴格執行重大案件挂牌督辦制度

市海洋發展局對群體性違法違規、嚴重破壞海洋漁業資源、社會影響惡劣、輿情曝光、重大涉外或安全生産、上級交辦等案件,将采取派員督辦、發函督辦、指定督辦等方式進行挂牌督辦,必要時邀請公安、海警等部門參與。

今年伏季休漁政策與往年有何不同?

根據2021年2月22日農村農業部發布的《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今年休漁政策主要有五個方面調整:

除小型張網以外的定置作業漁船休漁時間延長。今年将往年“定置作業漁船休漁時間不少于三個月”調整為“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不少于三個月”。定置作業漁船包括小型張網、定置刺網、鳀魚落網等多個種類,也就是說今年除小型張網外的其他定置作業漁船都要嚴格執行四個月的休漁時間,不允許提前開捕。

細化了對因特殊情況申請在省内外市或外省停港休漁漁船的确認、協商機制。新規規定,對因特殊情況确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确認,統一安排在省内臨近碼頭停靠。确因本省漁港容量有限、無法容納休漁漁船的,由該省漁業主管部門與相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安排。我市不存在漁港容量有限問題,所以今年休漁我市所有漁船不允許停靠外省。

新增釣具漁船監管規定。今年,對單一作業類型為釣具的漁船做了明确規定。伏休期間,釣具漁船要嚴格遵守進出港登記、報告和定點上岸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從事非釣具類型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

新增“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規定。今年,新規明令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行為,要求對該行為進行監管打擊。

補貼政策有所調整。按照之前油補政策,拖網漁船自去年開始停止發放油補,我市60%以上的近海漁船為拖網漁船,這對我市漁船管控産生不利影響。今年國家設立了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包括捕撈強度降低和負責任捕撈兩個指标),規定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凡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的,一律扣減其當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加大了對違規漁船的處罰力度,實行違規漁船補貼“零發放”。從另個角度講,未發生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拖網漁船在内的所有漁船均可申請該補貼,這對我市漁船管控是一種利好。

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是否主要指省籍漁船違規作業行為?

“跨海區界限作業”是指違反許可規定的作業場所跨區作業行為。具體到我市執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外省籍漁船跨界到我市非法捕撈。近年來,雖然已将打擊外省籍漁船跨界作業列為漁業常态化執法内容,但受執法範圍有限等因素影響,外省籍漁船在我市作業或偷捕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針對這些漁船,今年4月1日起,市支隊和市海警局開展了清理整治外省籍漁船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外省籍漁船跨界違規捕撈行為,重點整治我市漁船私自改裝成運輸船在海上為外省籍漁船提供服務的違法違規行為。休漁期間,将積極聯合海警、海事和省總隊開展禁漁區線外執法巡查,嚴肅查處漁船跨界作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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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威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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