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待了一法律咨詢,主要案情為:1987年,李女士的母親與繼父登記結婚,當時李女士7周歲,其哥哥9周歲。現在李女士的母親因經常遭到繼父毆打,想要與繼父離婚,且現在李女士與其哥哥都已成年。李女士咨詢,如果其母親與繼父離婚了,那麼其和哥哥是否還需要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
結合本案,李女士母親與繼父結婚時,其與哥哥均未成年,其成長受到繼父撫養教育,形成了事實撫養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法律拟制血親的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雙方根據自願原則而形成的撫養關系發生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會因母親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而終止。同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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