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傷了醫生的人,如果得了疾病還會被大夫醫治。
槍殺了律師的人,也會有其他律師為其辯護。
不僅是因為法律的規定,更是專業帶給我們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而我們都知道法律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該名犯罪嫌疑人一定會得到律師的辯護。
于是我們又會聽到經常聽到的疑問——律師為什麼要給壞人辯護?
即便是再清晰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請律師為其辯護,因為律師制度設立的職責之一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處的合法權益不僅是實體上的權利,更包括程序上的權利。
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明确了它的任務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以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不可或缺的一環。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律師不要認為他們針對了你,他們隻是對事不對人。
在從業過程中我們發現整個社會對專業服務認可度其實很低,通常會認為我就是來和律師說說話、聊聊天、唠唠家常,就要收我們幾千的咨詢費用,對于專業服務的不認可,其實是我們對社會秩序,對權利義務的輕視。
重視權利義務不是隻重視自己有什麼樣的權利,而是看到自己權利的同時知道自己應該履行什麼樣的義務,并能尊重認可他人的權利。
如果我們不能正視專業性,不能維護這些職業的安全,那麼我們每個人的生命健康,我們每個人的義務權利都不能得到維護,我們每個人都将生活在不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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