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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浦區137街坊 個體工商戶非居住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本地塊房屋征收範圍已由黃浦區人民政府确定,并已達到舊城區改建意願征詢的規定比例,現将個體工商戶非居住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71号)
(三)《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範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部分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滬建法規〔2016〕664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延長<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有效期的通知》(滬房規範〔2021〕10号)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号)
(五)《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定》(滬房規範 [2018]5号)
(六)其他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進舊城區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環境。
三、房屋征收的範圍
北塊東至福建中路,南至牛莊路,西至顧家弄,北至北京東路;南塊東至福建中路,南至甯波路,西至浙江中路,北至牛莊路。
四、被征收房屋類型、建築面積及用途的認定辦法
(一)房屋類型認定
房屋類型以房地産權證書記載或公房管理部門摘錄為準。
(二)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産權證書和房地産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地産權證書和房地産登記簿的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産登記簿确有錯誤外,以房地産登記簿為準。
對于未經登記的房屋,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三)非居住房屋的認定
1、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應當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3、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者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并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者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區勞動部門核發的《非正規就業許可證》,以及區民政部門或街道核發的《社區服務證》的持證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五、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方式、補償标準和計算方法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以下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複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停産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标準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标準,被征收人選擇貨币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标準,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産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的,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産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鑒定。
六、簽約期限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内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在簽約期限内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征收決定終止執行。
根據市、區相關規定,本地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條件為簽約期限内簽約比例達到85%。
本地塊房屋征收補償簽約期限為60天(起始日期根據被征收房屋評估進展情況确定),具體時間另行公布。簽約期限内,如簽約比例提前達到85%,則簽約期限調整為簽約比例達到85%後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約所能享受的相關獎勵、補貼仍按原簽約期限結算。
七、征收非居住房屋的獎勵和補貼标準
本方案僅适用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為個人,且持有注冊在被征收房屋範圍内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者。
獎勵和補貼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産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發放。
(一)征收非居住房屋的獎勵标準
1、簽約獎勵費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在約定期限内搬離被征收房屋的,每戶給予40萬元獎勵。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平方米增發獎勵費1.2萬元。
2、搬遷獎勵費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在簽約期限内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在約定期限内搬離被征收房屋的,每戶獎勵40萬元。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補貼标準
1、不予認定建築面積材料補貼
按規定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給予材料補貼,低于10萬元/戶的,按10萬元/戶給予材料補貼。對于沒有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給予無不予認定建築面積補貼10萬元/戶。
2、證照補貼
對持有注冊在被征收房屋範圍内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店鋪)的個體工商者,給予一次性補貼30萬元。
3、室内裝飾裝修補償
對非居住房屋室内裝飾裝修補償,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補貼1500元計算,每證低于15萬元的,按15萬元計算。
4、自行購置營業用房補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币補償方式、自行購置非居住營業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非居住建築面積30000元/平方米計算補貼,每證低于60萬元的,按60萬元計算。
5、征收補償費用計息标準
對在征收簽約期限内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補償總金額(不包括臨時安置費)以一年期貸款利率4.6%标準計息,征收補償費用計息時間從簽訂協議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補償簽約期限結束,所産生的利息待協議生效後與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一并發放。
注: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币補償的,按照居住用建築面積和非居住用建築面積分别計算貨币補償款。
八、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上海信衡房地産估價有限公司。
九、征收部門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務所
征收部門: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務所:
上海市黃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
現場辦公地址:貴州路239号。
辦公電話:63120661。
十、其他事項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計戶标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産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
(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的确定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被征收人以房地産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為準。
(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訂立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協議約定搬離原址,房屋征收部門有權解除協議,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四)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黃浦區人民政府。黃浦區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規定及本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相關獎勵等優惠措施不作為補償決定的依據。
(五)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的貨币單位為人民币。
(六)特别告知:本補償方案中的搬遷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離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時,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設施費用必須結清,且被征收房屋沒有設定抵押。
(七)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由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本文摘要:黃浦區137街坊,舊城區改建項目, 個體工商戶非居住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黃浦區137街坊個體工商戶非居住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系上海動遷律師方燕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方燕律師系中級職稱律師并被評定為"建築房地産"專業律師。同時方燕律師已入選上海市律協十一屆不動産征收(拆遷)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如果您有動遷相關問題要咨詢,請聯系方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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