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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效力有幾種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0 10:17:54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效力有幾種?發生勞動争議,勞動權利被侵害後,如果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提起訴訟,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對方申請強制執行,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處理程序也比較複雜,在整個處理過程中雙方的矛盾可能不斷激化如果想避免前述相關問題,和氣地解決争議,及時維護自身的勞動權利,申請調解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效力有幾種?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效力有幾種(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10條)1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效力有幾種

發生勞動争議,勞動權利被侵害後,如果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提起訴訟,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對方申請強制執行,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處理程序也比較複雜,在整個處理過程中雙方的矛盾可能不斷激化。如果想避免前述相關問題,和氣地解決争議,及時維護自身的勞動權利,申請調解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

如果想通過調解解決勞動争議,可以向哪些組織提出調解申請呢?

我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争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該條規定的三類調解組織,具體情況如下:

1.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産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企業勞動争議協商調解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對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的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1)大中型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小微型企業均可以依法設立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且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立。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

(2)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确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産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調解委員會履行的職責包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争議進行調解;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協助企業建立勞動争議預防預警機制。

(4)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由調解委員會聘任的本企業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調解員。調解員履行的職責包括:關注本企業勞動關系狀況,及時向調解委員會報告;接受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勞動争議案件;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完成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主要受人民調解法的調整,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争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該類調解組織主要為區域性、行業性的勞動争議調解組織,一般由地方政府部門或地方工會參與設立,比如鄉鎮、街道勞動服務站,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如工商聯、企聯)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解中心等。

綜上所述,發生勞動争議,用人單位有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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