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做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那必然少不了和公安機關打交道,不過絕大部分人當然是不會有這種經曆的,大家對于拘留所看守所的了解通常也都停留在電視新聞裡,即便身邊可能出現某某的親戚朋友打架被抓進去了的例子,也八成是“進局子”這種語焉不詳的說法。
事實上,在我國,看守所和拘留所都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羁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那麼同樣是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拘留所和看守所是有什麼不同嗎?這其中區别很大,可别弄混了。此文就對此做一些簡要的分析:
- 首先拘留所和看守所本身、以及其中關押對象的性質都是大不相同的,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羁押機關;看守所則是刑事羁押機關。這兩種性質一列出來其中人員所犯錯誤的區别也很明顯了,一個是行政拘留,一個刑事拘留。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拘留所羁押的對象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人員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員,他們是違法分子但行為不構成犯罪;看守所羁押的對象則是依法被刑事拘留、檢察院做出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 其次是二者的關押期限不同,拘留所裡關押期限最少3天最長15天,具體視情節而定。而看守所裡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不過在拘留期限結束後,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然需要繼續關押在看守所等待公訴、審判等,所以在看守所裡有關押幾天就釋放的,也有關押幾年依然還在裡面的。
- 第三是二者受到的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同時,前者的所要進行管理的依據也不同,前者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後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拘留所條例》。
- 最後還有一點是家人的探視方面,拘留所中的羁押人員随時可以會見家屬;看守所不行,甚至還有點與世隔絕的味道,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員能見到的隻有辦案機關人員和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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