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合法财産,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遺産。而有些遺産是需要辦理産權登記後,繼承人才取得财産所有權的,那麼遺産繼承後車輛要如何變更?
一、遺産繼承後車輛怎麼變更
繼承人繼承車輛的,需要到車輛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後,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将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于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内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内,确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别代号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号牌、行駛證,确定新的機動車号牌号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号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标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内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二、遺産繼承需要公證嗎
遺産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産的民事法律行為。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法律規定,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
關于遺産繼承是否需要公證這個問題,簡單來說,不是遺産繼承必須公證,而是有些部門必須要求當事人公證。比如,房産管理部門必須要求當事人辦理房産繼承公證後才可以辦理房産過戶手續。死者生前在銀行的存款必須辦理存款繼承公證後銀行才會讓繼承人來支取。還有公積金、股權等等。
遺贈繼承進行公證的話,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如下: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死者的婚姻證明;
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死者的财産憑證,如房地産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産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後,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車輛登記規定》的規定,繼承人繼承車輛,要向車輛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後,車輛所有權才發生轉移,申請時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身份證明等的材料。
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
(一)什麼是車輛質押
《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将質押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車輛質押,在業内通俗的說法是押車,即借款人為了申請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機動車交付給出借人,同時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話,出借人有權對車輛進行處置。汽車的使用權歸車主,但是必須在使用過後交給質權人保管。
(二)車輛質押的特點
1、借款人對資金的需求比較急,通常都是急需資金周轉,所以要求借貸手續盡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較高;
3、車輛質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貸機構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應車輛,一般需要24小時派人看管,為了防止車輛損壞,還需要定期給車輛打火熱車;
5、在辦理車輛質押手續,借貸機構一般需要将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原始發票或二手發票扣押;
6、在實踐中,有些民間的借貸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的同時還會要求借款人同時簽訂空白的車輛買賣合同,有的借貸機構還要求借款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處置車輛、代收車款、将代收的車款代為償還借款等(《授權委托書》範本見附件)
7、一旦發生逾期的情況,出借人會在第一時間将車輛進行處置(這種處置可能是一些正規渠道或非正規渠道)。
質押車輛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一)質押車輛轉讓
由于車輛質押業務中,如果出借人隻是控制了車輛,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不能對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将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質人将車輛出賣的風險在法律程序上來看,操作起來不存在任何障礙。
(二)權利歸屬
若質押合同未到期,而債權人将質押物賣給第三人。現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而發生了糾紛。那麼現在質押物應該歸誰?
關鍵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質權人沒有權利處分該财産。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則質押物歸第三人,否則仍然歸質押人。
(三)善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
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觀條件,即受讓人在受讓不動産或者動産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惡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讓等主觀心理。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觀要件。即受讓人在受讓動産或不動産時已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在受讓動産或不動産後,并未支付合理的對價,即未履行相應的義務,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外,通常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3、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說如果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沒有登記,不需要登記的沒有交付給受讓人,也就是轉讓的行為還沒有完成。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的受讓人的同時,也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由于讓與人處分他人的财産是非法的,因而其轉讓财産獲得的非法所得,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原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得利仍不足以補償原所有人的損失,則原所有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請求讓與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讓與人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讓與财産,其超出财産價值部分之所得,也應返還給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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