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内,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内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實質上是一種違法違規的合同,損害國家與集體的利益。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因此陰陽合同如果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對當事人雙方無約束力。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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