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利銷售的成因
為激勵經銷商,很多企業都會制定返利獎勵政策,目的是通過返利來調動其積極性。返利是指廠家根據一定的評判标準,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對經銷商進行獎勵。
二、返利銷售的範圍
在現實生活中,返利銷售通常包括價外費用和平銷返利。
(一)價外費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内:
1.向購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代墊運費。
(二)平銷返利
平銷返利存在于生産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生産企業與生産企業之間,一般定義為銷售折扣或折讓。
1.平銷返利按以下規則進行界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挂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2.平銷返利的公式:
當期應沖減進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 所購貨物适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适用增值稅稅率
“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中,返還的金額實際是含稅價格。
三、返利銷售的會計處理
據稅法規定,銷售貨物并給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對于購貨方已付款或貨款未付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并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一)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時
1.支付銷售返利方:銷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銷售商品方式的,根據稅法的規定,應視作銷售處理,并計繳增值稅。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期末對于捐贈的商品進行納稅調整。
2.收到銷售返利方:收到實物銷售返利方沖減有關存貨成本,并要計繳增值稅。需分兩種情況處理:
(1)若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2)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二)直接返還貨款支付銷售返利方時
1.支付銷售返利方:銷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貨币資金形式的,根據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作為費用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
2.收到銷售返利方:如果對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将進項稅金轉出。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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