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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8 13:18:59

附條件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裁判要旨】民事訴訟實務中對訴訟标的識别以實體法律關系為一般标準,但在給付之訴中,如果不同的實體法律關系基于同一事實,當事人基于此提出了數個實體請求權,就發生了請求權競合根據原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以一個請求權提起訴訟即意味着通過訴訟程序吸附了其他的請求權,在人民法院對已提出的請求權作出實體判決後,不能再以另外的請求權提起訴訟故當事人基于合同請求權起訴前案,後基于同一事實,又以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訴訟請求的具體理由,提起本案訴訟,前後兩案訴訟标的具有同一性,構成重複起訴,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附條件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附條件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發生請求權競合後)1

附條件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裁判要旨】民事訴訟實務中對訴訟标的識别以實體法律關系為一般标準,但在給付之訴中,如果不同的實體法律關系基于同一事實,當事人基于此提出了數個實體請求權,就發生了請求權競合。根據原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以一個請求權提起訴訟即意味着通過訴訟程序吸附了其他的請求權,在人民法院對已提出的請求權作出實體判決後,不能再以另外的請求權提起訴訟。故當事人基于合同請求權起訴前案,後基于同一事實,又以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訴訟請求的具體理由,提起本案訴訟,前後兩案訴訟标的具有同一性,構成重複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694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國,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萍,新疆百豐恒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輝,新疆百豐恒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雷龍華,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蓬溪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西藏崗地文化産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堆龍德慶區乃瓊鎮。

法定代表人:鄧都,負責人。

再審申請人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兵團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雷龍華、西藏崗地文化産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崗地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0)藏民終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新疆兵團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1.新疆兵團公司本案二審中主張的案涉工程2017年8月31日後産生的各項損失費用10131134.57元中,租賃費隻是3554975.5元,剩餘均為其他費用,具體為:螺絲丢失賠償金17500元、利息18884.5元、不能返還的租賃物賠償金300萬元(其中為确保安全,預留在案涉工程現場固定後澆帶圈梁的鋼架管及各類扣件價值就達104萬餘元)、承擔獻縣租賃站案件對方律師費226300元及訴訟費32340元、現場拆除鋼架管等設備料的全部工程款185萬元(崗地公司書面承諾自願承擔)、現場拆除鋼架管等設備料期間派駐現場管理工作人員工資費用10萬元、參與處理解決案涉工程停工後引起的案件及糾紛的人員差旅費30萬元、支付律師代理案涉工程項目糾紛系列案件律師代理費60萬元。該8項費用完全不是(2017)藏民初8号案件中新疆兵團公司所主張的第三項訴訟請求所主張的費用。2.新疆兵團公司在本案所主張的後續産生的租賃費及費用清單中其他費用中的第四、五、六、七、八項費用,均是由于雷龍華和崗地公司阻止新疆兵團公司止損而造成,導緻了損失的擴大,雷龍華和崗地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完全成立的,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雷龍華及崗地公司阻礙拆除設備仍屬于圍繞案涉項目建設所産生的違約損害範疇錯誤。3.對于工地現場用于固定支撐後澆帶砼的鋼架管等設備料,該費用由新疆兵團公司支出但未計算在工程款中,但基于工程安全因素,專業人員認為目前不能拆除,崗地公司也是認可同意的。涉案工程項目屬于崗地公司所有,遺留的這部分鋼架管等設備料系為其工程所用,最終也歸崗地公司所有,因此,該材料價款理應由崗地公司承擔。4.拆除工地現場鋼架管等設備料的費用是為了止損,由新疆兵團公司先行墊付并依據三方當事人簽署的相關協議提出,不屬于重複訴訟。5.新疆兵團公司為止損而産生的現場管理人員工資10萬元;參與解決糾紛人員的差旅費30萬元;代理租賃鋼架管、塔吊糾紛的律師代理費60萬元,共計285萬元,均産生于2017年8月31日後,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停工後損失的擴大,屬于阻止後續損失的産生而發生的必要開支和合理費用。二、二審法院認為後續産生的相關費用完全可以在(2017)藏民初8号案審理中作為損失向崗地公司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在(2017)藏民初8号案起訴立案時,本案相關費用還沒有發生。其次,在(2017)藏民初8号案審理中,法庭于2017年12月6日開庭審理後,并未再次安排過開庭,就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了判決。在這期間,新疆兵團公司已于2018年9月中旬就本案提起了訴訟,且在本案中對上述後續發生的全部費用已經主張,并得到了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額支持。再次,新疆兵團公司本案中主張的費用大部分都是基于雷龍華及崗地公司共同侵權妨害行為造成的,和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崗地公司主張損失的(2017)藏民初8号案不屬于重複訴訟。三、原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1.本案和(2017)藏民初8号不屬于重複訴訟。兩個案件當事人不相同。訴訟标不相同,本案訴訟标的為侵權法律關系,而(2017)藏民初8号案訴訟标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也不相同,本案不但有租賃費,還有鋼架管及配件丢失的賠償費,預留在現場固定後澆帶圈梁的鋼架管折價費,拆架子的勞務費、拆架子期間的管理人員工資。2.新疆兵團公司已充分舉證證明了侵權行為如何發生及相關侵權主體。一審法院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直接駁回律師費和相關差旅費系适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重點問題是:新疆兵團公司的起訴是否構成重複訴訟。

首先,本案當事人和(2017)藏民初8号案件當事人實質上一緻。雖然兩案當事人形式上并非完全一緻,但新疆兵團公司在兩案中均作為原告要求被告崗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且均是雙方之間就新疆兵團公司關于租賃物等損失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産生的争議,當事人具有一緻性。如果新疆兵團公司主張雷龍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産生阻礙,也是屬于(2017)藏民初8号案件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考慮的事實,并在該合同關系中依法判定合同雙方責任。新疆兵團公司在本案中增加雷龍華作為共同被告,并未單獨要求雷龍華就相關訴訟請求承擔責任,并不影響上述一緻性的成立。

其次,本案中的訴訟标的和(2017)藏民初8号案件中的相關訴訟标的具有同一性。新疆兵團公司主張本案訴訟标的系其提起的侵權訴訟,而(2017)藏民初8号案件訴訟标的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本院認為,民事訴訟實務中對訴訟标的識别以實體法律關系為一般标準,但在給付之訴中,如果不同的實體法律關系基于同一事實,當事人基于此提出了數個實體請求權,就發生了請求權競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财産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此情形下,當事人以一個請求權提起訴訟即意味着通過訴訟程序吸附了其他的請求權,在人民法院對已提出的請求權作出實體判決後,不能再以另外的請求權提起訴訟。新疆兵團公司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請求權提起了(2017)藏民初8号案件,後基于同一建設工程施工的事實,又以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訴訟請求的具體理由,提起本案訴訟,前後兩案訴訟标的具有同一性。

再次,新疆兵團公司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涵蓋于(2017)藏民初8号案件中相關訴訟請求。經審查,新疆兵團公司作為原告在(2017)藏民初8号中除要求被告崗地公司支付案涉項目工程款之外,第二、三項訴訟請求分别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期間的租賃費7200000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按每月15萬元計算)”,“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租賃物及現場工作人員撤出現場日止期間的租賃費(按每月60萬元計算)及現場人員工資費用(按每月15萬元計算)”,本案中,新疆兵團公司第1、2、3項訴訟請求時間段均和(2017)藏民初8号案第二、三項訴訟請求時間重合,且均是關于現場租賃物租金的主張。雖然除租金之外,尚有螺絲丢失賠償金、不能返還的租賃物資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等費用,但相關費用是基于租賃物租賃這一事實而産生,系租金的從屬性費用,并不具有獨立性,屬于(2017)藏民初8号案第二、三項訴訟請求所包含範圍。新疆兵團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現場拆除鋼架管等設備料的全部工程款、現場拆除鋼架管等設備料期間新疆兵團公司派駐現場管理工作人員工資費用,均是拆除鋼架管等租賃物的相關費用,時間段也均涵蓋于(2017)藏民初8号案第二、三項訴訟請求之内。此外,新疆兵團公司主張的其參與處理西藏吞米嶺藏藝文博園建設工程項目糾紛案件人員差旅費300000元及其支付的律師代理費600000元,均是圍繞案涉工程項目所産生,且基于上述重複訴訟請求事項而産生,新疆兵團公司單獨就其提起相關訴訟請求并要求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新疆兵團公司本案中的起訴構成重複訴訟并裁定予以駁回,并無不當。

綜上,新疆兵團公司的再審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朝輝

審 判 員  郎貴梅

審 判 員  劉麗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張東一

書 記 員  羅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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